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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延期纳税申报的通知 2010-1-20 10:55:17
浦地税征〔2010〕4号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中心,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节假日申报限缴期限明确如下: 一、元旦, 2010年1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1月18日止; 二、春节,2010年2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限缴期限统一延长至2010年2月22日止; 三、清明节,2010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4月19日止; 四、“五一”劳动节,2010年5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5月18日止; 五、端午节,2010年6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6月18日止; 六、中秋节,2010年9月份法定申报限缴期限不变; 七、“十一”国庆节,2010年10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10月22日止。 请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利用各种方式通知广大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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