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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问题解答] 非应税项目转出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是否需要缴滞纳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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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6:08: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非应税项目转出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是否需要缴滞纳金?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8日
字体:【】【】【
 
  问题内容:
  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2009年度由于我司财务人员在帐务处理时,未将非应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时转出,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39万元。2009年6月份以前,我司属于基建期,没有销项税。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司经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余额为105万元。2010年3月止留抵税额为105万元,2010年4月份留抵税额为0。在2010年6月份自查中,财务人员将2009年以前未转出的进项税额39万元作了进项税转出。请问:这39万元进项税额需要缴滞纳金吗?如要,滞纳金的计算时间该从什么时间算起?征收滞纳金的税收政策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应缴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以上规定及你公司的情形,你公司应在2010年4月15日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为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之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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