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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分类属违法行为!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6月5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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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3 10:33: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按规定分类属违法行为!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6月5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日 9:53:16  来源:今日浦江 作者:黄黎明


  6月5日起,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是违法行为。这是记者从5月31日下午召开的《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部署视频会上获悉的。这标志着,农村垃圾分类从倡导上升到法治层面,将“有法可依”。
  为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获准行使立法权之初就开展了相关立法准备工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多轮修改、审议后,《条例》最终于去年12月28日经金华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条例》共二十九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保障与促进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俗称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按照“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产生者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
  《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据悉,我县从2014年在农村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后,经过3年的努力,通过“农村包围城市”,实现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城乡全覆盖。截至目前,全县已建成16座生态处理中心、18座阳光房,年处理会腐烂垃圾约7.3万吨,垃圾减量率达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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