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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9年部分定期定额标准的补充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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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08:57: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国税管一〔2009〕20号



为进一步促进税负公平,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体现关注民生,重视民意,尊重事实的税收工作方针,经国地税双方协调决定,对已发文件《关于明确2009年商业定期定额标准的通知》(浦国税管一[2008]107号)和《关于下发2009年制造业及加工修理业定期定额标准的通知》(浦地税征[2009]10号)中部分定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1、三等路段的定额标准,由原来的月销售额5000元/间调整为月销售额2500元/间。

2、四等路段的定额标准,由原来的月销售额3500元月/间调整为月销售额1800元/间。

3、特殊行业中的水晶工艺品(包括辅助材料店)的定额标准,由原来的月销售额10000元/间调整为月销售额8000元/间。

4、制锁制造中的锁甩部分的定额标准,由原来的月最低营业额10000元/台和8000元/台调整为月最低营业额5000元/台和4000元/台。

希遵照执行。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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