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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 2014-1-17 10:11:29
以县内使用3亩(含)以上土地的纳税人为试点对象,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暂停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制订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除外),具体是将试点纳税人分为优秀类、提升类和帮扶类,实行差别化减免。
闲置土地、垄断及限制类行业不列入减免范围,当年新办企业、当年注销企业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也不属于试点对象。企业同时符合享受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县委〔2013〕14号)中亩产税收财政奖励政策取消。
(税政科 谢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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