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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问题解答] 没有在规定的90天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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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9:18:2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规定的90天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
  答: 不能够重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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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9:18:47 |只看该作者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超过期限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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