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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口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0 号)的相关规定,2013 年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自营出口货物以及进入海关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需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汇,对由于公告附件3 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汇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 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具体申报事项详见附件2: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指南。 金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2014年4月14日
附件1: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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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r|浦江财会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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