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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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每份200元至5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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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按照规定开具、保管发票及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②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③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④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⑤拒绝、刁难、阻挠地方税务人员检查的;⑥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以及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询问的;⑦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⑧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认的证明的。 |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七日内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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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但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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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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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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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扣缴义务人损失票证的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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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 39 |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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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 处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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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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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问题,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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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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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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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 45 |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款
|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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