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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税政策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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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09:05: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按照实际经营期参照3500元/月标准扣除费用
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税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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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计税方法。《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其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3500元/月的标准确定。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的情形,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一般都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计算方法执行。个别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存在一定疑惑。《公告》的发布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式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似,具有可比性。从保持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情形纳税期限的确定相一致的原则,《公告》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注销)的个税计算方法统一起来。
  据了解,理论上还存在的另一种算法,即把实际经营期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换算成一个整年的所得,再寻找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最后按照实际经营期间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计算出全年的实际应纳税额。相比这种算法,《公告》规定的算法一般适用较低税率计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征纳双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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