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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办发〔2015〕116号关于印发浦江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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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4:10: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5-0029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15〕116号

公开日期:

2015-10-25

信息内容

GPJD01-2015-0023


浦政办发〔2015〕11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5日

浦江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县财政承担的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县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提供。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七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方式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一)项目申报。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对具体项目组织评审。

(二)预算编报。各主管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审定情况,按规定程序向县财政局申报项目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预算,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批复编制购买服务实施计划。

(三)组织采购。购买主体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项目的采购需求和特点,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过程监控。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提供服务数量、质量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五)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对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九条  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从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交涉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时,应提供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支付依据,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做到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委办、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规范有序推进并组织实施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和管理系统。

(二)编委办负责探索研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严控机构设置和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的政策措施。

(三)县发改局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县政府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

(四)县民政局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牵头制定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与民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县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政策,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承接主体(除社会组织外)进行资质审查,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九)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附件:浦江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浦江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增进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经县政府同意,建立浦江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浦江县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四)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五)定期汇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部门。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编委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县财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财政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接任人员自然接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县编委办、县民政厅、县市场监管局、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人力社保局等单位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扎实开展工作。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合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四、浦江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金春波

召 集 人:张建新(县府办)     楼向阳(县财政局)

成    员:张渊成(县委办)     孙婉贞(县人大办)

陈  超(县政协办)   徐利民(县委组织部)

吴伟义(县委宣传部)  陈茜映(县监察局)

黄峰飘(县编委办)    楼红明(县发改局)

周民强(县教育局)    陈小松(县科技局)

戴红光(县民政局)    黄英俊(县财政局)

虞学东(县人力社保局)金文清(县国土局)

胡小健(县农业局)    王胜利(县文化局)

张晓梅(县卫生计生局)柳宏秋(县审计局)

孙程东(县市场监管局)黄卫康(县法制办)

宣福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 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发布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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