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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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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 21:4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关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通知


       温馨提醒:按2016年17号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按半年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上半年为6月15日前,下半年为12月15日前。(房屋出租部分房产税按从租申报)为了减少差异,请各财务人员按实申报出租事项,我局将组织力量开展实地核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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