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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委办发〔2017〕54号)关于支持企业股改重组对接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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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 10:1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支持企业股改重组对接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转自非官方网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浦江经济开发区# 2017-11-11




     为引导各类资本与我县企业项目进行对接,推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加快挂牌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1.优化培育服务。

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上报有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至县金融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对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涉企部门要主动服务,帮助化解挂牌上市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对挂牌上市培育对象拟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及时通报县金融办。

2.鼓励企业股改。

挂牌上市培育对象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或挂牌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有限公司改造的(不含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50万元。对于企业因股改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企业在股改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企业在股改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战略投资者,如企业股改完成后未挂牌上市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等情形,均酌情给予财政奖励。

3.支持企业做强。

对完成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酌情给予财政奖励。

4.鼓励挂牌上市。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奖励150万元(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万元。

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进程(列入省证监局辅导)奖励1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后奖励15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奖励300万元;企业实现境外上市,投入县内公司的募集资金超过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在县内纳税的企业,奖励300万元;从“新三板”转板进入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的企业,按上市企业奖励补足差额。

县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浦江的,且对浦江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进作用的,专题研究确定扶持政策。

5.配套产业基金。

对完成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可向县财政局申请政府产业基金,经尽职调查后符合产业基金规定支持条件的,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二、支持对接资本市场

6.鼓励直接融资。

对挂牌上市企业再融资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酌情给予财政扶持。

对于非上市民营企业运用各类债券直接融资1亿元(含)且主要投资县内企业满一年的,酌情给予财政扶持。

支持各类担保实体为完成股改的企业提供增信,担保费率低于1.5%的,按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设立基金。

运用财政奖励等多种手段鼓励在我县设立各类产业基金。

8.鼓励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县外优质企业,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并将县外优质企业主营业务转移到我县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并购重组县内企业,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县内企业被县外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的;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以上4类情况,报县金融办审核后,均给予一定财政奖励。

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水用电、排污许可证(涉及排污总量的A证除外)和亩产税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涉及排污总量的除外)、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9.鼓励解禁限售股在县内减持。

在县内减持限售股的,报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备案后,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三、支持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

10.鼓励各类资本在浦设立服务机构。

各类资本在浦设立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型基金、定增型基金、保付代理业务、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投资咨询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供应链管理、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担保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等业务的,报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备案后,酌情给予财政奖励。


附  则  

以上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已按《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县委〔2008〕19号)、《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补充意见》(县委〔2011〕15号)、《浦江县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意见》(浦政办发〔2014〕104号)、《浦江县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浦政发〔2015〕27号)兑现给相关企业的上市补助不再收回,继续实施挂牌上市过程中给予的补助,需扣除财政已补部分。

以前政策涉及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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