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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150号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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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08:55: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函[2007]1150号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7-12-05]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11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
1128日印发
文件下载:
外贸企业申报期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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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09:07:27 |只看该作者
各位要注意了,如果是有在上个月到期的,还没有申报的,但是已经有信息,请在10日前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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