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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财税政策有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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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09:24: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财税政策有通知
2009-5-4 9:02: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浦江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浦政发〔2008〕4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建筑容积率超过0.6的企业,按超过部分转让面积所缴纳的税款,由财政给予其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应补助,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2、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价格,按《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课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浦地税政〔2005〕54号)规定,以中介机构评估为依据。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事宜的,其累计折旧费用作为课税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房屋建筑物竣工决算清单和在建工程明细账开具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作为房屋建筑物课税评估的必收要件。
3、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在2009年底前暂按1.5%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4、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企业,其所得税在依法清算时缴纳。

5、根据浦政发〔2008〕47号第三条中规定收回的地价优惠资金,首先用于财政补助。
6、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浦政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时间为200911日至20091231日。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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