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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人劳社保〔2009〕58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0907-20100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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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2:00: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人劳社保〔2009〕58号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浦江县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将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690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6%计439.4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3%计50.7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2%计33.8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计16.90元。
2全县各类企业、农村个体参保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300元,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2%计286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4%计182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104元失业保险缴费全县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合计39元,其中单位统筹缴纳26元,职工个人缴纳13元(农村户口职工个人不缴纳)。
3、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含改制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351.11元,缴费比例18%。即月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243.20元。
4、职工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
5、职工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缴费比例暂保持0.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6、各类人员补缴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比例按补缴时各类人员的缴费比例执行。
以上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险  通知






报:县人民政府,戴建平县长,楼东江常务副县长。

抄: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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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5:01: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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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7月-2009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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