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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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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2:51: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县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09-7-15 17:11:52

  从2009年7月起我县将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690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6%计439.4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3%计50.7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2%计33.8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计16.90元。
2、全县各类企业、农村个体参保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300元,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2%计286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4%计182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104元;失业保险缴费全县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合计39元,其中单位统筹缴纳26元,职工个人缴纳13元(农村户口职工个人不缴纳)。
3、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含改制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351.11元,缴费比例18%。即月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243.20元。
4、职工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
5、职工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缴费比例暂时保持0.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6、各类人员补缴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比例按补缴时各类人员的缴费比例执行。

(规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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