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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无纸化核销的相关文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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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8 15:19: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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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7〕92号

成文日期:2007-08-03
[url=]字体[/url]:【】【】【
天津、上海、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省(市)分局:
  近期,天津、上海、浙江三省(市)来文要求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上海、浙江三省(市)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出口企业在2007年9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
  (一)天津市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二)浙江省先在省辖企业、杭州市所有出口企业试点,试点成功后可扩大到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三)上海市先在上报方案中所列9户出口企业范围内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可推广到全市已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25户出口企业。
  二、鉴于试点地区国税局与外汇局之间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已采用CA认证等技术手段,可以保证数据安全及时传输,同意试点地区对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以下简称《核销数据清单》)处理方法,外汇局可不向当地国税局提供纸质《核销数据清单》,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之间根据需要建立相应数据查询渠道。
  如遇特殊情况,外汇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它方式向国税局提供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时,应附送加盖"已核销"章的《核销数据清单》,国税局据此审核出口退税。
  三、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四、各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应密切协作,严格组织实施相关电子数据加密传输工作,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准确;双方应建立电子查询方式,核查试点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情况。特别对于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五条规定的"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情形的,应严格按该条规定处理。
  五、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关于CA认证问题,今后将采取税务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证书互认方式。
  六、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完善了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查功能,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认真使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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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8 15:32:21 |只看该作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7〕3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本级、杭州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作为试点出口企业,自2007年9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省本级、杭州市试点成功后,对全省其他地区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推广应用,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与传输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要求,每周进行电子数据传输。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已接收的电子数据按市地清分,通过省局FTP(/_省国税/进出口处/下载区/核销单电子数据下发)下发。各级国税局应及时接收省局下发的核销单电子数据并导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
四、未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仍按照现有的核销单管理模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纸制核销单)进行管理,同时可参照试点地区的电子数据管理模式,应用省局下发的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模拟管理,对模拟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保证试点取得成功并为进一步的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与传输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使出口企业即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时得到退税资金,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之间通过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实现企业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浙江省内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

第二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四条  外汇局和国税局办理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业务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操作。
第五条  外汇局每周业务结束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台定时自动生成出口退税数据文件。外汇局指定业务人员于次日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下载退税数据文件(包括未逾期核销单核销数据和逾期核销单核销数据),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处理后,转入“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简称“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进入“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对退税数据文件(明文)执行数字签名和加密操作,系统自动生成报文(附有数字签名的密文),并将报文传送到外汇局通讯服务器。
第六条  外汇局定期向国税局传送试点企业的出口核销退税数据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外汇局及各中心支局可每半年向当地国税局提供一次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
第七条  国税局指定业务人员通过身份认证进入“安全认证传输系统”从外汇局通讯服务器接收报文,并对报文进行解密和查验数据签名,认证退税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认证成功后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制作经过数字签名和加密的电子回执,内容包括接收信息确认标志、操作人和交换数据(明文)。
第八条  试点企业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国税局仍未收到外汇局传输的电子数据,国税局应通知外汇局及时补传电子数据。
第九条  如“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出现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传输经数字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时,经外汇局与国税局协商,可采取应急措施,由外汇局向国税局传递未经数字签名和加密操作的电子数据,并附当地外汇局出具的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国税局凭此为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十条  出口核销退税数据传输应遵循信息保密原则,外汇局和国税局双方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第三章   数据审计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审计是指外汇局指定审计人员通过身份认证系统授权进入“安全认证传输系统”,通过审计管理功能,对业务员发送的退税电子数据、收到的电子回执和业务员的操作日志进行审核,实现系统监控和业务审计两个层面的管理。审计内容包括事件、数据内容标签、操作人、时间戳、通讯标志、回执、事务标志等。
第十二条  对传输的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和电子回执的审计应按日进行,对业务员操作日志的审计每周1次。
第十三条  对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要实行交叉审计。
第十四条  在对数据审计时如发现业务员违反规定传输数据、数据不全和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  系统管理包括系统维护和数据库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维护员由外汇局和国税局科技人员担任,负责对系统的软硬件环境进行安装调试、日常维护。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负责对日常业务数据的备份与保管,电子数据备份介质保存为10年。
外汇局和国税局双方分别指定系统管理员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的备份管理进行数据备份,数据备份的内容包括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原始文件、发送报文、接收报文、电子回执、日志记录和审计记录等,以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实现退税电子数据交换全过程的完全可回溯。
第十八条  业务员调离该岗位,系统管理员要及时在“安全认证传输系统”中做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系统维护和管理人员不具备业务操作权限。

第五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业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分级授权管理,以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业务设数据传输岗、数据审计岗和系统管理岗。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数据传输岗
1.负责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下载退税数据文件;
2.负责将退税数据文件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向国税局传送;
3.向企业出具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4.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向国税局传递未经数据签名和加密操作的电子数据。
(二)数据审计岗
1.对业务员发送的退税电子数据进行审计;
2.对收到的电子回执进行审计;
3.对业务员的操作日志进行审核;
4.向企业出具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系统管理岗
1.负责“安全认证传输系统”的管理;
2.指定数据传输岗和数据审计岗的业务人员,并对业务员进行授权;
3.负责增加和调离业务员。
第二十二条  国税局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网上传输设数据接收岗、系统管理岗和函调管理岗。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数据接收岗
1.负责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接收外汇局传送的退税数据文件,经认证后向其发送电子回执;
2.负责将收到的退税数据解密,将解密后的文件定期读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
3.在“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下,经外汇局、国税局协商批准可接收外汇局传递未经数字签名和加密操作的电子数据和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 (出口退税专用),并进行核对。
(二)系统管理岗
1.负责指定数据接收岗的业务人员,并对业务人员进行授权;
2.负责增加和调离业务人员;
3.负责“安全认证传输系统”硬件、线路的维护和管理;
4.负责对日常业务数据的备份和保管。
(三)函调管理岗
1.负责向超过规定期限未收到电子数据的试点企业出具“查询通知书”;
2.负责对外汇局签章的“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的接收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和国税局授权系统管理员分级进行业务授权。如人员发生变动,系统管理员要及时调整相应权限。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向试点企业出具“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实行金额授权,分为业务员、业务主管、分管副处长或处长三级授权。权限的具体划分为:
    1.向试点企业出具“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含20万美元),由业务员经办,业务主管审批;
2.向试点企业出具“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由业务员经办,业务主管复审,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和国税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内控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分支局和各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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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8 17:04:59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浙国税进〔2008〕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

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文件精神,在省属出口企业、杭州市所有出口企业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除省本级、杭州市外)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出口企业仍按照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外汇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天津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浙国税进〔2007〕35号)文件规定进行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和管理。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严格组织实施相关电子数据加密传输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准确,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试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说明

2.
试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审说明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

试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说明


一、单证申报要求
出口企业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单证,申报时选择“核销单不齐”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核销单和进行“核销单收齐申报”操作。
二、核销单数据录入要求
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对应的核销单号码,认真录入并核对核销单数据,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逾期无核销单信息反馈要求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的应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开具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各级国税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试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审说明


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对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核销报审,可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将相关核销信息报告表发送至外汇管理局,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电子信息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并于次日将已核销信息反馈至企业,出口企业无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供纸质核销单证。
二、下列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企业仍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出口收汇核销纸质单证。
(一)凡涉及补录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或出口收汇数据信息(核销专用联)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仍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并与纸质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出口企业完成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后,应及时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出口收汇核销纸质单证。
(二)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差额备查、退赔外汇、双超佣金支付、远期收汇备案、境外收汇过户等出口收汇核销特殊业务,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三)结汇“关注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仍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并与纸质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
三、注意事项
(一)出口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进行核销报告时,应注意纸质单证数据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再向外汇管理局报审,无纸质单证对应的电子数据不得用于核销报审。
(二)用于抵扣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需按有关规定由外汇管理局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三)已在外汇管理局开通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企业,如因报审的出口与收汇差额超过5%审核未予通过,企业需即向外汇管理局电话报告该核销报审批次号,由外汇管理局进行人工审核。
(四)出口企业进行批次核销报告时,可按外汇管理局审核方式不同将2008年1月1日以前出口的单证与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单证分开报告。
(五)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数据提取出错或提取数据缺失,请及时与当地外汇管理局联系。





主题词税务
外汇
出口退税
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




2008年2月1日印发

排版:何伟红
校对:
黄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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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8 17:26:28 |只看该作者

上虞市国税局

关于外汇核销单无纸化模拟运行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的精神, 在07年9月起在浙江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为了推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 ”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我市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模拟运行,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模拟运行期间,新出口企业(六类企业)在申报退税单证时附送纸质核销单的同时须审核核销单电子信息,对无核销单电子信息或 核销单电子信息有误的不能进行退税单证的申报。对已取得纸质核销单而无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息不齐备案。


二、对老出口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180天内(务必在180天内上报到退税机关税源管理三科,以前尚未申报的,请尽快申报)单独装订上报纸质核销单,税务机关定期进行事后比对。对超期核销、无核销单信息或信息有误的,将作出追回已退税款、不予退税等处理。


三、对于何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省局明确后将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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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国税相关通知

3月4日会议通知
http://pjckts.5d6d.com/thread-239-1-1.html

每月一提醒[2008年2月] -无纸化核销
http://pjckts.5d6d.com/thread-23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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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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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5号)的文件精神,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 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单证申报要求

(一)外贸企业的退(免)税单证,按出口日期分年度进行装订、申报;

(二)属于六类企业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上报的退税单证中涉及 2008年度又涉及以前年度的,应将以前年度的单证装订在前(同时附外汇核销单),2008年度的单证装订在后(不需附外汇核销 单),同时在跨年度单证之间用A4纸进行分隔。

(三)在进行出口退税网上正式申报时,六类企业请选择“单证齐全”,其他企业请选择“核销单不齐”进行操作。

(四)六类企业如果没有核销单信息或核销单逾期核销,在正式申报时将提示企业不允许上报该单证。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要求:

(一)六类企业在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中将“分类管理代码”改为“C”。

(二)在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出口明细数据时,若单证未收齐,“出口报关单号”、“外汇核销单 号”、“代理证明号”应为空,同时“单证不齐标志”应为“BH”。

(三)在申报系统中对前期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冲减时一律按单证不齐进行操作,具体为:先在“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对前期错误数据 进行红字冲减,并按单证不齐处理(即“单证不齐标志”为“BH”);然后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正确的数据,并按单证齐全处理(即“单证不齐标志”为空)。

四、核销单数据录入要求

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认真录入并核对核销单数据,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因核销 单号码录入错误造成逾期无核销单信息的现象。

五、外汇核销单核销期限

出口企业核销单核销期限为自报关出口之日起六类企业90天,其他企业180天(外汇管理局 自动核销节假日也开通,所以到期期限为节假日的不作顺延),逾期未核销的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 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的,可在退(免)税单证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并在预计收汇日期内到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核销。

六、逾期无核销单信息的处理

外汇管理局定期将外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自动与退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销。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 查询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开具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 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附件:1.试点出口企业输出口收汇核销报审说明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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