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县局企业注册监管科88181920、88181918
吊销名单
点击浏览/下载
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