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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发〔2008〕3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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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5:09:02 |显示全部楼层
浦政发〔2008〕3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8-12-23      发布机构: 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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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和重点
1、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县万元GDP综合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20%;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2、工作重点:不断推进工业节能,以工业节能推动全社会节能。重点是钢铁、造纸、印染、化纤、建材、电力、冶金、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以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年耗水超过5万吨、年耗电超过200万千瓦时、拥有2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或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浦江开发区(工业功能分区)入园企业为重点。
二、进一步强化节能降耗工作措施
3、严格控制新增高能耗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全县201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进行控制,并报县节能办审核和预批准。
4、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华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导向目标》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要坚决予以淘汰。严厉打击“新五小”“十五小”企业,遏止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现象发生。充分利用差别电价政策逐步淘汰现有高能耗企业的落后设备。加快热电联产项目的技术改造,在集中供热半径8千米(以蒸汽为介质)区域内不准新上锅炉,现有的生产、生活锅炉力争在2010年底前拆除。
5、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重点推广低温纯余热发电、高压变频、锅炉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照明、中水回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技术,认真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强制性行业和产品能耗标准,开展能耗达标活动,不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降低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能耗水平。对本地生产的节能产品,予以优先采购和应用推广。
6、积极推进工业循环经济。浦江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分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积极开展生态化改造。抓好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工业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培育一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先进企业。加快推进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工作。积极发展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严格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7、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制度。其中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和县控重点污染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其中电镀、造纸、印染等行业所有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
8、依法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察。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能源利用状况监察,并逐步扩展到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电平衡测试,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水平衡测试。
9、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能源利用状况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保障能源统计的工作经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加快推行能源综合台帐制度。
10、全面推进全社会节能。大力实施政府节能工程,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空调照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倡导生活节能,着力宣传和营造节能文化。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1、建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节能项目、节能技术推广应用、节能产品研发补助、节能技改项目贴息、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企业创建、循环经济试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节能宣传与服务等支出。
12、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项目。对工业企业列入国家、省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计划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按国家、省实际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财政资金补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配套奖励。对实施节能降耗项目且节能减耗设备投入5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经备案与相关认证,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以上各项奖励与先进装备资助资金不重复享受。
13、鼓励企业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对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主要耗能工艺和设备项目,研发应用节能、节水、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和已经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阶段性验收企业持续实施中、高费的项目,其投资总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8%给予资助。对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实施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设备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总额的5%予以资助。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通过省级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首次通过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型”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的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验收,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万元。
15、鼓励企业降低综合能耗。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基础管理扎实、统计资料齐全的,其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在同比下降4%的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对有国家或省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要开展能耗达标活动。达到国家或省能耗限额标准的,经有关部门验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6、表彰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能管员给予表彰奖励,每年评选节能降耗先进企业、优秀节能工作者。
四、进一步完善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
17、建立健全节能降耗工作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供电局等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节能降耗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部署。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由浦江县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负责制订完善并进行考核。
18、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考核。节能降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政府每年下达节能降耗工作任务,并列入乡镇、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19、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单位列为县重点用能单位,县重点用能单位由县经贸局与统计局每年发布一次。对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准煤以上单位每年与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单位与县节能办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对未完成节能工作目标的企业,取消当年度财政扶持政策和评选先进的资格,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新建或技改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除外)。对“十一五”期间未完成节能工作目标或超过省强制性能耗标准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20、切实做好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在用电高峰期,按有序用电要求对高能耗行业实行拉限电的同时,对年耗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且亩均税收较低的企业实行错峰、避峰和拉限电。
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强化宣传
21、建立健全政府节能降耗工作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和浦江开发区对辖区内的节能降耗工作负总责,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配备节能管理人员。
22、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制订节能降耗宣传方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在新闻媒体开展节能降耗系列报道,刊播节能降耗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的生活消费方式。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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