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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办发2009-117号浦江县政府关于印发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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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3:12:48 |显示全部楼层
浦政办发〔2009〕11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0-03-24 14:20:53      发布机构: 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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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


根据《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是浦阳、浦南、仙华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人口)。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含子女)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
(二)现住房条件
在浦阳、浦南、仙华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内: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或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住房建筑面积未能达到48平方米的家庭。
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受理之日止五年内已过户的自有房产;
3、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的住房);
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
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6、其他房产面积。
五年内因意外事故、危重病人等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经济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区居民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浦江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明确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以户口簿记载为准)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家庭成员中已婚或离异人员(含子女)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已婚的夫妻任何一方或离异人员可作为申请人。
2、填写申请表及提供申请材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附带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与收入证明。
3、受理申请。(1)受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填写的《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其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审查;(2)汇总上报:受理单位对已审查的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公示
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受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现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将相关材料移送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申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符合经济申请条件的家庭,将相关材料移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人劳社保、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在《今日浦江》及浦江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上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后,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发放准予购买的核准通知(以下简称“准购证”),注明住房保障的面积,有效期为6个月。
(四)轮候、购买
1、对已领取准购证的家庭摇号产生购买顺序,按序购买。
2、在可供房源内的准购家庭以抽签方式确定房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租买结合)合同》。
3、在轮候期间,准购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民政部门,经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准购资格,收回准购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已超过6个月轮候期的准购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重新进行审核和公示。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准购资格,收回准购证。
4、放弃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在3年内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三、销售价格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县发改(物价)等部门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销售价格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均20平方米核准(每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在核准面积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购买,差价款收入上缴财政。
3、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无一次性购买能力的家庭,采取租买结合办法。采取租买结合的家庭,首付不得少于60%的房款,余款必须在3年内付清。在余款未付清前,按首付款与总房款比例,计算出个人、国有所占房产的份额。国有所占份额折算成面积,按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租,直至余款付清止。
四、产权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一次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准购证、购房发票及产权登记所需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到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权属登记,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拔土地(超过核准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的,注明出让土地面积)。
采取租买结合方法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余款未付清前暂不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余款自首付款之日起3年内未全部付清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返还申请家庭原支付的款项。
五、上市交易管理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意外事故、危重病人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上市交易的,由原受买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核准面积份额)价格差价的75%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六、本实施细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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