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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统计] 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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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3:09: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统计局
文件
浦江县监察局
浦江县司法局
浦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浦统〔2010〕1号




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大检查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二是政府有关部门;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的负责人,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等问题。

——对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这次大检查时间安排在2010年5月至9月,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阶段(5月底前)
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将在组织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收听收看全国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后,对全县大检查作进一步动员和部署自查,并印发自查表,同时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公告大检查有关事项,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广泛宣传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6月10日前)


检查对象应按大检查办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表。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组织好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自查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有关部门于6月10日前,向县大检查办上报自查表及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自查情况。

(三)重点检查阶段(6中旬-8月)


6月20日前,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若干个乡镇(街道)及部门。
6月中旬-8月底,重点检查基层统计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检查:(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2)工业总产值、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能源消费量以及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社会科技统计、房地产企业统计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4)评优创牌企业有统计违法情况的;(5)有统计违法违纪嫌疑的。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
四、组织领导

开展这次大检查是加强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为加强对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联合成立全县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联系电话:84205852),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附件:1.全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


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3. 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4.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全县《统计法》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黄伟胜
县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陈茜映
县监察局副局长


陈予斌
县司法局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黄卫康
县法制办副主任


员:
黄雄文
县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


季慎军
县司法局宣教科科长


顾智慧
县法制办复议应诉科

黄燎原
县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黄燎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公章:





自 查 情 况


备注


1、是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并配备统计人员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有关负责人是否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有关负责人是否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4有关负责人是否对本地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5、是否有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 6 月




附件3

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自 查 情 况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是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是否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4、是否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5是否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6、是否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7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6月


附件4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自 查 情 况



1、是否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是否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3、是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是否根据有关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6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6月

























主题词:统计法
处分规定
检查
通知

抄送: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浦江县统计局





2010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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