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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人社] 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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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5:55: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0年7月26日 | 浏览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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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根据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浦政发〔2010〕1号)精神,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农保处”)、乡镇(街道)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条 县农保处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居保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等工作,并对村(社区)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
村(社区)具体负责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三条 符合参加居保条件的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复员退伍军人等人员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加居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四条 村(社区)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
第五条 乡镇(街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盖章,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将《参保表》及相关材料报县农保处。
第六条 县农保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制作《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手册》),由村(社区)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变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社区)协办员在每月底前将上个月的变更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在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变更相关材料及《变更表》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八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转移、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录取、符合按月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待遇条件或死亡等情况的,须终止居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终止居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的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以下简称《注销表》)(死亡人员在死亡后30日内办理)。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和相关证件;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死亡人火化证明或火化发票原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经村(社)委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鉴证的证明或协议;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村(社区)应在每月底前将本月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在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处。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九条 居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缴费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7月31日。缴费采取银行代扣方式,参保人员应在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缴费存折。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参保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缴纳金额标准发生变化的,县农保处应及时公布)申报缴费。参保次年起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在每年2月前参照第七条规定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县农保处在每年2月1日前生成扣缴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征收银行。
征收银行根据县农保处提供的扣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缴);并在扣缴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缴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农保处。并将扣缴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到各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和各村(社区)协办人员。
县农保处应及时将征收银行反馈的扣缴结果信息导入居保信息系统,根据扣缴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缴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缴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当月起开始计息。
县农保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村(社区)对参保人员给予必要的缴费提醒。当年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每年缴费期内由村(社区)代办员填写《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审核后,连同电子文档报农保处备案。补助、资助资金一次性汇入参保受益人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补助、资助缴费不能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挡。
第十二条 居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1月1日,下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参保人在2010年未参保缴费的,在办理补缴养老金时只能补制度实施当年至59周岁的年限,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档。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按年正常缴费的,政府按缴费档补助标准给予补贴,补缴及折算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符合补缴条件的补缴时间统一为养老金领取年龄前一次性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社区)将《补缴表》上报乡镇(街道)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在当月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应按时生成补缴扣缴明细清单,传递至邮政银行,银行按规定进行扣缴和信息反馈。
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特别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同时具备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身份的只享受一次)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花名册在每年3月底前分别由县残联、民政部门核定(每年缴费期前一个月的名单为准)提供给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将核定的名单交县农保处进行登记,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各项补贴。
居保参保人服刑期间不予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保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县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参保人员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老农保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居保时,可按规定将原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年度为自然年度。记账利率参照每年年初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上一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及时予以结息。财政补贴额随个人缴费到账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街道)查询相关信息,也可到县农保处打印《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县农保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农保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村(社区)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九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通过居保信息系统,按月对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生成《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每月5日前交村(社区)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到村(社区)填写《浦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同时应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复员退伍军人有效证明、《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每月20日前上报乡镇(街道)审核月底报农保处复核后,核定其领取待遇额,并于次月享受养老待遇。
第十九条 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原缴费代扣存折自动转为养老金发放存折(无邮蓄银行乡镇到龄领取人也可选信用社代发)县农保处于每月15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和相应的居保养老金提供给委托的待遇发放机构(以下称“发放机构”),发放机构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个人帐户中。
发放机构应及时向县农保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县农保处核对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并按个人账户组成部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二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农保处应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应及时提请县农保处停止为其发放居保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居保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居保待遇。已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经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含军龄账户化额度、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下同)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息(死亡人员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 同时享受其他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后延缴费人员,后延缴费期间,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转移的,按照省业务管理规程办理相关手续,转移与接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转入人员接续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到未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其居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记息。
第二十六条 已按规定到龄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迁移户口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办理转移。

第七章 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居保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老农保、年龄未满60周岁的(1949年12月31日后出生),符合居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身份证到乡镇(街道)接转手续,各乡镇(街道)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各缴费档的平均数折算居保缴费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但折算年限加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4年。将折算接转信息录入县居保信息系统,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居保待遇。老农保个人账户不愿转入居保个人账户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二十八条 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保)衔接。居保制度实施后,城保和居保个人账户可以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记入被转入保险的个人账户。
城保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含后延)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意延缴的,凭城保转移凭证,将转移款全部转入居保个人账户,折算居保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按居保标准享受养老待遇。要求转居保的原则上在到达城保法定退休年龄时向社保处提出转保申请,填写《浦江县城保、居保转移申请表》,社保处中断参保人缴费关系,农保处凭社保处的审核意见办理参保人的参保手续,社保处凭农保处同意接收的意见,办理基金及关系的转移,并终止转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城保参保人在中断缴费期间,可以参加居保并按居保缴费标准缴费。
符合城保参保条件的居保参保人要求转城保的,应向农保处提出转保申请,填写《浦江县城保、居保转移申请表》。农保处中断参保人缴费关系,社保处凭农保处的审核意见办理参保人的参保手续。农保处凭社保处同意接收的意见,办理基金及关系的转移,并终止转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折算的城保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城保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复退军人政策处理。复退军人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龄按12个月为一年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折算。视作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虚账运行,不予继承。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计发。在选择城保和居保待遇时,只享受一方待遇。

缴费前或缴费期间被劳教或判刑的复退军人,其军龄不能计算账户化额度,不能享受复退军人优待养老金政策。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县农保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未建立前,具体管理暂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农保处负责居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居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县农保处应于每月月初根据领取居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本月居保基金支付额划转到协作银行支出户。县农保处编制本年度居保基金预算,报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县农保处应按规定进行基金决算,编制财务报告,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章 统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农保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明确统计工作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三十六条县农保处、乡镇(街道)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章 稽核与内控

第三十七条 县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居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协作银行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稽核的重点是居保参保人数、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三十九条 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县农保处应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四十条 农保处和保障所要积极开展居保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咨询。
第四十一条 农保处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及政府代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四十二条 县农保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农保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农保处应按照人力社保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居保业务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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