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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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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6:09: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2010年8月18日 10:9:5  浦江新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委〔2010〕1号《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未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土地为集体所有的村和社区。
  第三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保护生态、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村为主体、有序推进”的原则。依照“统一规划、分户确权、级差投位、先拆后建、自主联建、申报登记”的办法分步实施。
  第四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办统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村级组织组织实施。国土局、建设(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行政职能。第五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县土地供应计划,县政府综合控制村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土地基本被征收的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改造模式分类
  第六条 整村改造。对发展后劲足、交通便利、居住环境较好但危旧房较多的村(含自然村),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采取全拆全建的模式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第七条 局部改造。对具有一定规模但“空心村”现象严重、建房用地紧缺而整体改造困难的村,以解决住房困难、畅通道路、古建筑保护为目的进行局部改造。
  第八条 异地安居改造。引导地处偏远实际居住人口少、自然承载力弱的村;有地质灾害隐患的村;有重点工程需要搬迁的村;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需要搬迁的村,搬迁至生产生活环境相对较好地区,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人口集聚。(跨行政村异地改造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章 用地规模和对象核定
  第九条 在2012年前批准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村,总用地规模按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口数人均不超过110平方米核定,非村级组织成员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村庄中需调整的国有土地面积可以另行增加规划用地面积。
  第十条 农户宅基地基本安置面积核定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原宅基地面积不足基本安置面积的,可增加至基本安置面积。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基本安置面积部分,超过部分可按1:0.7比例增加安置面积,但每户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原有宅基地面积在重新安置后未安置足额部分补偿方式由各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对象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确定。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法律法规规定可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增加一人标准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属宅基地用地审批对象的有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和已婚未育的家庭,在安置时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分家立户的具体条件,由乡镇(街道)指导村级组织确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置换:合法旧房为集体土地的建筑占地面积在92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面积置换;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92平方米以上的,超过92平方米部分按1:0.7的比例置换,但每户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未安置足额的由村级组织与户主协商解决。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具体补偿标准由村级组织与非村级组织成员自行协商。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应按原土地证权属独立置换。
  第十四条 属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位于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合法房屋和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已被部分或全部合法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指拍卖给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安置方法为:现有房屋占地面积仍超过基本安置面积的需扣减已出卖或赠与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最多扣减至基本安置面积);现有房屋占地面积在基本安置面积限额内的,按现占地面积安置。
  第十五条 农户原旧房面积应以土地证或相关审批文件为准,未确权的应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成立确权领导小组负责确权,有争议或疑难的权属问题报县土地权属疑难问题研究小组讨论决定。县土地权属疑难问题研究小组的讨论决定可作为用地确权依据。
  第十六条 局部改造必须按照“零增地”或“少增地”的原则,尽量避免拆除建筑质量较好的旧房。局部改造中建新房的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所规定的安置基数,建新房前必须先完成旧房处置。以村内户户置换的方式,帮助住房困难户解决住房问题,提倡公寓式安置经济和住房困难的户。
  第十七条 村庄中与规划冲突的国有土地经审批后以等面积调整安置,房屋迁建的补偿方式自行协商,有关部门应依规办理相关的手续。合法建筑为国有资产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四章 规划设计
  第十八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新村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并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或区块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 新村的规划控制标准为:
  (一)高层公寓建筑密度18%-25%,容积率不低于2.5,住宅标准层高不超过3.0米;
  (二)多层公寓建筑密度20%-30%,容积率1.5-2.4,住宅标准层高不超过3.2米;
  (三)联立式住宅建筑密度25%-35%,容积率1.0-1.4,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10.2米;
  (四)生产用房区块,建筑密度35%-50%,容积率1.6-2.4。
  第二十条 新村建设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遗存保护;并合理配套文化活动中心、幼儿园、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组织公共用房占地面积的核定。人数(按实有在册农村人口计)500人以下的不超过300平方米,500-1000人的不超过500平方米,1000-2000人的不超过1000平方米,2000人以上的不超过1200平方米。村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由村级组织按项目用地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公寓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标准的核定。农户可安置宅基地基本面积与公寓水平安置面积最高控制比例系数为:公寓安置区块容积率在2.5及以上的最高为1:5,容积率在2.0-2.5的最高为1:4.5,容积率在1.5-2.0的最高为1:4。在保证基本居住面积(建筑面积140平方米)的前提下,农民公寓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房屋产权可以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对本村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统计需改造农户的人口数和可增加安排的对象、非农人员合法产权房屋总量,草拟实施细则,确定分户安置基数,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级组织向乡镇(街道)提出改造申请,并确定改造建设的项目负责人。
  (二)分户确权。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确权小组对分户安置基数审核后,确定分户安置面积并在村内公示十天。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乡镇(街道)申请复查,乡镇(街道)难以确权的报县土地权属疑难问题研究小组确权。
  (三)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在有关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成立该村改造项目指导监管小组,审核村改造实施方案和分户安置面积,评估该村的村级组织建设、改造的资金平衡和社会稳定风险,初步核定总用地规模,预编用地方案。(四)报批立项。由乡镇(街道)向县农村住房改造领导小组申请改造立项。县农村住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农房办”)牵头,乡镇(街道)、建设(规划)、国土等单位联合办公,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综合审核和评估后给予是否立项批复。
  (五)核定规模。县国土局根据县农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确定改造村的总规划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总面积,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编制规划。建设(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总用地规模划定用地红线图,村级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建设规模编制改造村的建设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由村级组织将审批后的建设规划在村内进行公告。
  (七)级差投位。在规划审批和分户安置面积确定后,由村级组织进行公开级差投位,确定分户宅基地位置。
  (八)先拆后建。村级组织应在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准后,新房建设启动前完成旧房的拆除工作。农户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后开工建设。
  (九)申报登记。新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经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予以登记发证。
  第二十四条 村公建配套设施(含村级组织公共用房)工程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实施项目,制定初步实施计划,进行资金概算,明确资金来源,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立项申请。
  (二)立项批复。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村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决定是否立项,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报县农房办及相关部门备案。
  (三)设计和预算。由乡镇(街道)统一委托规划设计及工程预算,统筹兼顾地下和地面基础设施,避免重复投入。
  (四)工程招标。根据浦江县有关工程招投标规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统一由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招标;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统一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村级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参与承包承建工程。
  (五)工程建设。村级组织成立有乡镇(街道)联村干部及群众代表参加的3—5人建设管理班子,乡镇(街道)对建设项目统一委托监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工程变更或附加工程量,严格参照有关工程变更程序操作,总量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10%。
  (六)工程验收。由乡镇(街道)组织纪检、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班子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七)工程决算和审计。由乡镇(街道)委托中介机构统一进行决算审核。财政、审计部门每年抽查一定比例的新农村建设工程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复垦的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对多余的宅基地(包括下山脱贫、自然村撤并、地质灾害搬迁等)进行复垦的,统一由村制订复垦方案和实施计划并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核定村级组织提出的复垦方案和实施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
  (三)项目申报。由乡镇(街道)向县农村住房改造领导小组提出宅基地复垦工程立项申请。
  (四)审核批准。县农房办、国土局、乡镇(街道)等单位联合办公,由县国土局核定技术要求,按照土地复垦和综合整治有关办法审批,并经县人民政府上报批准后实施。
  (五)工程招投标及实施。经批准后由乡镇(街道)监督管理村级组织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以村为主体负责政策处理和工程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村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六)项目验收。项目工程竣工后,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及时整理好工程相关材料,向县国土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国土局按验收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并上报逐级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按规定拨付工程款和工作经费。

第六章 资金补助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整村改造的村,不超过人均控制用地规模的,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一)对拆除旧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建筑占地面积);新村建设完工后给予村集体每户5000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以上资金均拨付给村集体专项用于农房改造。
  (二)村集体对宅基地进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新增加的耕地给予每亩12万元的奖励,宅基地复垦的工程补助标准按浦政办〔2009〕19号文件执行。复垦耕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七条 实施局部改造村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一)对连片拆除建筑占地1000(含)平方米以上的旧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拆除危旧房后回迁建设10(含)户以上的区块给予村集体每户5000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以上资金均拨付给村集体专项用于农房改造。
  (二)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仍超限额(140平方米)的不给予重新安置但仍给予拆除旧房的补助。
  (三)文物保护建筑和历史文化名村的房屋修缮补助可参考局部改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异地安居改造的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一)在整村改造建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完成自然村人口80%迁移率目标的,按每人1000元进行补助;完成自然村人口100%迁移后,再予以每人1000元补助。以上资金均拨付给村级组织统筹用于改造建设。
  (二)通过异地购买商品住宅等分散安置,并承诺放弃农村宅基地的农户,村级组织可给予一定形式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补助资金申请。由村级组织根据改造项目的进展程度分阶段向县农房办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理由材料、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条 补助资金审核。改造村所在乡镇(街道)根据村级组织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农房办。县农房办组织乡镇(街道)、财政及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审核并提出核定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补助资金拨付。经审批后由县农房办报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级组织。非村级组织的扶持资金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县农房办申请,经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七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财政补助资金和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专款专用,纳入乡镇(街道)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专管账户管理,优先保证道路、给排水、绿化、污水处理、公建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村干部办公开支、工资福利补助、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不相符的支出。乡镇(街道)负责对完成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的村进行专项审计,各村应将审计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开。各项账务应单独列支,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宅基地的区位差别,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进行级差投位,筹集住房改造建设资金,并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外立面粉刷补助。农户建房应提倡自主联建方式建造,拟由村级组织统一招标建设的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后报县农村住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四条 涉及新村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政策规定最低价收取,收费标准参照县府办〔2010〕52号抄告执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村庄详细规划修编费用由财政扶持资金支付一次。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资金,违反土地及规划的审批文件,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加强对新村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实施细则、分户确权方案、批准文件、规划和建设方案、拆除协议等与新村建设相关的材料。乡镇(街道)农村住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给予指导并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涉及农房改造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县农村住房改造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通过联合审批、集中审批、现场办公等方式,最大限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进程。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依法批准旧村改造并开工建设的村级组织;已经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下文批准旧村改造的村级组织;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细则、分户报批已批准且建设用地已落实的村级组织,允许按原批准方案执行,财政补助的方式由县农村住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讨论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办负责解释。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
来源: 今日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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