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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江县政府关于2008年度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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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1:54:30 |显示全部楼层
2008-04-23 09:33:2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2008年度工业科技发展

扶持政策的通知

县委〔2008〕2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兴工强县战略,引导企业创业创新,激励企业做强做大,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增强工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订2008年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优化提升,做强做大

1
、创优创牌奖励。工业企业新创一只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60万元;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 10万元,省知名商号一次性奖励 5万元;市级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号,一次性奖励1万元。

新创一只国家免验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新创一只国家免检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经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首次获得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生产企业20万元,新创省出口名牌、市出口名牌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万元;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同一级别不同荣誉称号不重复计奖,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
2、先进装备资助。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业项目,投入全新先进生产设备50万元及以上,并按期(不超过2年)竣工投产的, 投产后经相关认定,允许类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6%的资助,鼓励类技改项目给子设备投资额8%的资助,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予资助。对列入县级、市级、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另加0.5%、1%、1.5%。对融资租赁引进使用的设备,在租赁使用期间,当年支出的设备租赁费按先进装备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先进装备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3、上规模企业特别贡献奖

销售规模奖。工业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以统计口径为准)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此后以1亿元为单位,每超过一个单位,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不超过5万元。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亩均税收奖。占地5亩以上或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元的资助;入库税收(包括工业企业所缴的纳入财政总收入口径的国、地税和水利基金、教育费附加,不包括查补税、减免税、退税)1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的工业企业,超过部分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经开发区或乡镇(街道)备案的租赁工业企业,税收可计入出租企业,奖励资金由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按税收比例分成。
工业企业从2006年起纳税总额首次连续三年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100万元;纳税总额首次连续五年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200万元。
4、企业上市奖励。企业上市培育期3年内,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环比增长15%以上的,其增长超出15%部分的地方留成,经批准后以财政支出形式返还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企业申报上市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纳入当年税前成本。
企业上市前按上款享受的扶持资金所有权属政府,由上市办、县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培育上市协议,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三年内、新设立股份公司在5年内上市的,无偿让渡给企业,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上市的,取消扶持政策并收回所有上市优惠。
企业实现境内外主权、创业板上市,明确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地投资发展的,一次性给子200万元的奖励;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有关上市及募集资金进入境内公司的证明,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对于实现买 “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担保公司资助。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且当年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余额达到5000万元的担保公司,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鼓励企业节能减持,安全生产

6
、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装备资助工业企业投入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减排设备设施5万元以上的,经备案与相关认定的,按设备设施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

7
、节能降耗、安全生产项目奖励。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节能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补助资金的50%给子配套奖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促进技改项目,设备投入5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

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对企业正要耗能、耗水、耗材设备和工艺进行改造的节能、节水、节材项目,研发、应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项目,已经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阶段性验收企业持续实施中、高费项目,且投资总额超过 5万元的,按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

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的工业企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级安全标准化或示范化单位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1万元。

8
、节能产品奖励。对节能产品被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和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9
、综合能耗下降奖励。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其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在同比下降4%的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对有国家或省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鼓励企业开展能耗达标活动。达到国家或省能耗限额标准的,经有关部门验收,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10
、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通过省级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设备投入按节能技改项目标准给予资助。

三、加快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产业集群发展

11
、工业服务中心奖励。为工业发展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工业设计等服务的行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科技中介等机构,正常运行并被授权或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别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12
、鼓励创办工业服务平台。对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成果转让、技术中介、枝术开发、专利代理及“售前”、“售后” 服务产品检测等)的社会服务组织,经有关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用于购置设备、租金等开支。实行独立核算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单证代理的,每代理1家奖励1万元;为企业注册代理且当年度有出口实绩的,每代理1家奖励5000元。对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资助20万元,制订地方标准的资助10万元。

13
、行业协会资助。新组建设在浦江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行业协“会,一次性资助工作经费20万元、10万元。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依靠科技进步

14
、专利申请奖励。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当年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件国内发明专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800元;国外发明专利 2万元,国外实用新型专利 1万元,国外外观设计专利 50C0元,香港标准专利2000元。

15
、专利先进企业奖励。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工业企业的,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2万元。
16、专利实施奖励。新批准的专利产品当年销售收入(含税)5000万元且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1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销售收入500万元且纳税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销售收入300万元且纳税 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万元。

17
、高新技术(产品)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试点或示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每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市高新技术产品的,每只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列入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工业新产品计划的,每只产品奖励1万元,通过验收的,再奖励3万元。

18
、科技项目资助。列入国家、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分别资助5万元、2万元;国家创新基金、省重大科技专项、省科研项目、国际国内合作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863计划成果与民营企业对接项目、省级高新技术产业财政贴息项目、省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技改项目、“双千工程”项目、省共性技术(合力)攻关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实施验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按上级到位资助经费的50%进行配套。

对首次专利转化为标准、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获得相关证书、列入省质量赶超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19
、引进先进技术奖励。工业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或引进的先进技术项目,经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经相关认定,按实际支付给合作方技术开发费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20
、研发投入奖励。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的,其研发技术水平经科技部门组织鉴定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经相关认定,按当年研发投入的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科技创新类奖励(补助)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同一内容,获得同一级别称号的不重复计奖,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与设备资助不重复计奖。

五、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实施“走出去”战略

21
、出口规模奖励。生产和外贸流通企业年自营出口(以海关数为准,下同)达到一定规模的,实行分档奖励。50-100(含)万美元部分,奖励人民币 1.5万元,100-1000(含)万美元部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奖2万元;1000-2000万(含)美元部分,每增加 100万美元加奖 3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增加 100万美元加奖 4万元。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县外产品的不予奖励。加工贸易在地产品出口奖励基础上,按报关出口额,1美元补助工作经费5分。

22
、实行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

23
、培育有效出口主体。鼓励获权生产工业企业自营出口。凡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在 50万美元及以上的(合获权但从未发生自营出口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

21
、鼓励境内外参展 对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外各种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2万元。对省、市、县政府要求参加的渐洽会、哈洽会、东盟自由贸易洽谈会、水晶博览会等国内展会,每个摊位补助4000元。除上述展会之外,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各种展会,且参展摊位达到20个的,补助行业协会10万元,超过20个摊位的,每增加一个摊位补助行业协会4000元。无分配指标参加广交会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2万元;无分配指标参加华交会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1万元。

25
、鼓励企业设立境外机构。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且带动本县产品出口的境外企业,一次性补助开办费2万元。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六、优化服务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26
、鼓励引进外资内资工业大项目。外资项目引资奖励。2008
年设立的合同外资达到 5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奖励企业 1万元;对现有外资企业和新设立的合同外资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当年度按合同规定期限到位的外资,每实际到位外资1美元,奖励企业人民币2分;新设立的合同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单项增资1000万美元)且首期外资到位 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每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外资内资大项目土地政策。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招商引资签约活动的(属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外资到位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和投资超过1亿元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的境内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项目配套用地予以优先挂牌。

27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总部设在县内,生产加工基地在县外的工业企业,县外生产部分所缴税收留县部分的40%由财政补助给企业。

28
、 鼓励提高投资强度、经济密度。对注册资本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高于省定控制指标20%以上的工业项目,达产后单位面积实现年度销售产值为投资强度1.5倍以上的, 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增值税留县部分的20%、30%。

29
、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及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对旧厂房进行改造加层,免收厂房改造加层部分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新批外资企业(已投产)租赁厂房的给子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

七、鼓励企业引智引才,实施人才强县战略

30
、建立科技人才津贴制度。在浦江工作满两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高层次人才实行政府津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津贴1000元;博士每人每月津贴500元;市级拔尖人才每人每月津贴200元;县级拔尖人才一次性奖2000元,并在三年内每人每月津贴100元。

八、附注

县财政安排3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对扶持工业发展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节能降耗、减排、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未完成县政府确定的节能降耗、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为重点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享受当年度财政扶持政策。工业企业兑现第一、第六部分政策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的80%(新办企业除外)。新办企业扶持资金超过实缴税收留县部分的, 在两个会计年度内兑现(不超过两个会计年度实缴税收留县部分总额)。
本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逾期不再补兑(项目投资期内设备补助可延期一年);严把关、精操作,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财政审核和媒体公示制度;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及后二年的所有政策性奖励。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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