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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全县个体工商户进行2010年度验照,现就验照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2010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参加验照。 三、验照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见附件);(2)营业执照正、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经核实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继续有效的可以不再提供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各工商所地址及联系电话 城南工商所 县城环城南路189号(原工商局大楼二楼) 84111724 城北工商所 县城环城南路189号(原工商局大楼三楼) 84103102 城郊工商所 县城青年路20号(实验小学斜对面) 84111521 浦西工商所 县城大埂头巷32号(电影院隔壁) 84222241 黄宅工商所 黄宅镇古城东路 84250369 浦东工商所 白马镇浦峰路 84292394 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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