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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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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08:45: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实施日期】2007/05/21【颁发文号】 浦政办发〔2007〕23号【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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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6〕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为构建“和谐浦江”奠定坚实的基础。

目标任务:从 2007年起每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人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公有制单位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还较低,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职工仍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特别是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覆盖面。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征缴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和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先易后难、先骨干后全员、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推进。其中重点骨干企业及其职工要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人数较多且负担较重的企业、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和生产经营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到所有参建职工。

四、规范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一)缴存比例。我县非公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允许其按现行11%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因亏损等原因导致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者提高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凡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不低于800元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缴存比例和基数参照非公企业标准执行。

五、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严格按照《条例》和《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金市管〔2006〕3号文件)贯彻执行。

(一)2007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在留足人均余额后,剩余部分可以提取,用于偿还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

(二)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非本县户籍的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县就业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随时办理提取手续。

(三)对已领取低保证或特困证的,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在提供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收取部门的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007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按不超过所购建住房实际房款的70%控制,最高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为40万元,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为20万元。

七、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切实依法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把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依法管理,认真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加强资金安全控制。要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和年度公示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管理中心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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