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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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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0:40: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1-4-1 9:47:24

  

浦地税政〔2011〕8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订《浦江县2011年度分行业、分类别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浦江县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最低应税所得率表》、《浦江县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分行业项目最低税负指标》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乘以附征率(见附件1)征收。符合《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都应实行查账征收,并实施最低税负指标管理。但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行业实际税负水平进行测算,且最低应缴税额不得低于分行业、分类别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的税额,纳税人如有异议,经纳税评估后可予以调整。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按照最低应税所得率管理,直属分局应加强评估与检查。(见附件2)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换算表》(见附件3)中全年应纳税额所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换算后的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四、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个人所得税最低税负指标(见附件4)管理。即实际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低于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与最低税负指标相乘的税额。
五、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浦江县2011年度分行业、分类别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浦江县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最低应税所得率表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换算表
4浦江县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分行业项目最低税负指标


一一年三月十八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政策 通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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