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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人社] 浦人劳社保〔2011〕63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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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09:38: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浦人劳社保〔2011〕63号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浦江县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2050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6%计533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8%计369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164元;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3%计61.5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2%计41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计20.5元。
二、全县各类企业、农村个体参保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540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2%计338.8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4%计215.6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123.20元;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合计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统筹缴纳2%计30.80元,职工个人缴纳1%计15.40元(农村户口职工个人不缴纳)。
三、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含改制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640元,缴费比例18%。即月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295.20元。
四、职工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
五、职工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缴费比例不变。
六、各类人员补缴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比例按补缴时各类人员缴费比例执行。
以上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调整
缴费标准
通知






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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