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税负申报表》每月照报 1、重要提醒:2012年出口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截止2013年4月申报期结束,还有小部分报关单未申报退税(已超期),本月纳税申报期内可作免税申报。否则在2013年6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从4月1日起,全省国税机关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已启用出口退税率文库20130201A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但由于海关1月1日后还未使用新的退税率文库20130201A版,因此有些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还是旧的10位,在新出口申报系统中无法找到10位的商品代码,无法录入。经请示省国税局,企业在新出口申报系统中按新的商品代码(8位或相对应的商品代码)录入,并填报《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公告》附表1)与申报资料一并装订上报。企业录新商品代码一定要认真细致,特别要关注退税率有无变动,有疑问的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3、重要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请见本站《退税动态栏目》。请各企业办税人员、会计和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 4、各商业型外(工)贸企业注意:近期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产生了大量“境内货源地不符”的预警信息,现将此栏填写规范明确如下:根据《新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解释,境内货源地应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如出口货物来源于不同地区的,可选择一个主要货源地进行填写。 5、2012年资料盒该拿来了。
提醒办理变更的出口企业:在国税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务必到国税退税部门410办公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联系电话88181032), 特别提醒:如要变更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在国税征收大厅和国税退税部门410办公室办理完成后,还要持退税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户行、企业、国税公章)到人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以防退税款办理受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