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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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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08:50: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公告第12号


文号:公告第12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4-01-18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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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08:51:23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卫发【2014】2号


文号:浙卫发【2014】2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4-01-19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同时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新条款自2014年1月17日起施行。为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学习宣传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大力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生育理念,引导单独夫妇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政策衔接
  加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相关政策衔接,保持政策延续性,维护政策严肃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衔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前单独夫妇违法生育第二孩的,在实施之日前已经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决定继续有效。
  (二)再生育审批的衔接。2014年6月30日前,对拟近期再生育的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对象抓紧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2014年7月1日后,严格按照再生育审批规定办理。各地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态度,按规定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
  (三)利益导向制度的衔接。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四)优生促进制度的衔接。把再生育对象纳入孕前优生检测范围,加强面对面优孕优生宣传咨询服务,提高孕前优生检测参与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
  三、建立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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