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索 引 号: | 330726-001-050400-2014-0019 | 内容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浦政告〔2014〕16号 | 公开日期: | 2014-08-14 |
浦政告〔2014〕1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第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9月11日 二、联系方式 (一)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陈建设 联系电话:89386636 地址:浦阳街道金狮岭老丝织厂内办公楼201室 (二)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领导小组指挥部 联系人:赵如舟 联系电话:89386636 地址:浦阳街道金狮岭老丝织厂内办公楼201室 附件: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第一期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第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推进“两美”浦江建设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现组织实施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浦政发〔201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概况:中山北路东侧、东山路南侧、班班大道西侧、人民东路北侧 (具体详见第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范围内的房屋。该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公布。 (二)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领导小组指挥部。 (六)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45天,具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确。 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等依据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用地面积等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结合实际调查丈量审核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是指房屋外墙外围垂直投影面积。 (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以产权认定处理结果为依据。认定为合法建筑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个人住宅房屋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本项目范围确定区块内高层公寓式安置。 平面式套房征收,可安置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 垂直式楼房征收,可安置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住宅部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进行安置(若被征收住宅部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3.5倍折算面积,则按被征收住宅部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房屋在所提供的高层公寓式安置用房套型中按“面积就近,套数就少”原则选择。具体套型按建筑面积分50㎡、70㎡、80㎡、90㎡、100㎡、110㎡、120㎡、130㎡、140㎡、150㎡、160㎡、180㎡十二种套型。 (2)单位自管公房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房屋综合成本价(房屋综合成本价包括划拨土地成本费、房屋建安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管理费和税金等费用)作价补偿。被征收房屋综合成本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相关单位负责做好房屋腾空工作。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上商业用房征收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安置建筑面积以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安置类型为房屋建筑面积50㎡。 国有出让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原则上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等非住宅房屋征收实行房屋综合成本价作价补偿(确需用地或房屋的,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单位负责做好房屋腾空工作。 3.综合用房按规定对用途进行细分后实行分类补偿。 4.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各类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费用,分期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位于该项目范围确定区块内(恒昌大道-班班大道区块),房源为高层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临时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 四、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价值包括房屋(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执行。 4.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调测价格说明。 (1)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详见下表: 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项目第一期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 序号 | 房屋类型 | 地 段 | 市场比准价 (元/㎡) | 比准设定条件 | 1 | 多层平面式套房 | 人民东路 (公安局以西) | 9200 | 以二层为基准,朝南中间 | 2 | 人民东路 (公安局以东) | 8700 | 以二层为基准,朝南中间 | 3 | 住宅垂直式楼房(含商住综合用房中的垂直式住宅部分) | 金狮社区 | 6500 | 标准主房容积率为3.5(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比率),不含庭院土地价值,庭院土地价值另按主房比准价的60%结合建筑密度等条件综合确定。 | 4 | 人民东路 (公安局以西) | 7500 | 5 | 人民东路 (公安局以东) | 7200 | 6 | 商业用房(含商住综合用房中的商业部分) | 人民东路 (公安局以西) | 24000 | 底层临街商业用房中间 | 7 | 人民东路 (公安局以东) | 23000 | 底层临街商业用房中间 |
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项目第一期房屋征收涉及的安置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表 序号 | 房屋类型 | 区 块 | 市场比准价 (元/㎡) | 比准设定条件 | 1 | 高层公寓式 | 恒昌大道-班班大道区块 | 9000 | 高层朝南中间层(设定为20层第10层)钢混二等建筑面积100㎡。 | 2 | 商业用房 | 22000 | 底层临街商业用房中间 |
(2)最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等相关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 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迁费按每户12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增加搬迁费。 特种机械设备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搬迁费按1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搬迁费按2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过渡月数(从搬迁腾空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增加6个月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按6个月计算。 (3)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直接经济损失。 2.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纳税凭证。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及近三年的纳税凭证等因素评估确定(效益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标准确定)。 4.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凭有效营业执照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5.征收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1.电话(宽带)移机每门补助128元。 2.有线电视移机每门补助240元。 3.空调移机补助费:柜机每台补助260元;挂机每台补助150元;中央空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助200元。 5.三相电每个千瓦补助70元。 (五)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根据签约具体时间,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下表: 签约奖列表 项 目 内 容序号
| 期 限 | 签约奖(元/㎡) | 1 | 第1-10天 | 160 | 2 | 第11-20天 | 140 | 3 | 第21-30天 | 120 | 4 | 第31-40天 | 90 | 5 | 第41-45天 | 60 | 6 | 45天期限外 | 0 |
2.货币补偿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不同分类如下: (1) 住宅用房:划拨土地0,出让土地5%。 (2) 商业用房为5%。 3.住宅高层公寓产权调换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享受该项奖励。 (1) 安置面积奖励: 安置时,可安置建筑面积基数允许增加选择产权调换面积的10%,该增加部分面积不计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2) 被征收房屋价值奖励: 安置时,按选择产权调换面积相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不同分类如下: 垂直式楼房:划拨土地2%,出让土地4%。 平面式套房:划拨土地0,出让土地2%。 (3) 安置房价格优惠奖励: 高层公寓式安置房(包括凑套和套型设计原因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5%计价。 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增购50㎡以内建筑面积,30㎡以内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90%计价,30㎡以外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95%计价。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当事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私房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无法到场的或产权人已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征收设有抵押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公证提存。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被征收人腾空时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由统一组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 六、征收与补偿纠纷处理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安置用房选房规定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按腾空时间先后发给腾空顺序号(顺序号产生视腾空情况另定具体办法)。 腾空必须经验收合格,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腾空时间(机关单位上下班时间为准),腾空验收合格单的编号为腾空顺序号。 (二)选房先由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的被征收人,按腾空顺序号先后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规定的安置区块内和确定的套型总数内直接摇取安置用房房号。然后由在规定期限后腾空的被征收人,按实际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用房中直接摇取房号。 (三)安置用房的确认 被征收人在选定安置用房后,须当场签署《安置用房选定确认书》,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确认。 八、产权调换房屋房价款的结算 产权调换为期房的,在腾空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补偿协议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余补偿款转为预缴安置用房的房价款(不计息),在交付安置用房时,按规定结算差价。 九、其他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2〕82号文件,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本县区域重新购房,该购房款中与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征房屋契税。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图: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第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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