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创建时间:2014/12/1 15:18:27 稿件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168
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作出调整。
一是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并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对现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是本省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华市户籍职工,在金华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贷款政策我县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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