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的说明
2015-1-20 14:49:17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说明 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省地税局、省残联落实免征政策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享受免征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对照文件享受免征政策,自行计算残保金应缴金额,并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县残联根据企业年度申报信息进行核查。
二、政策执行口径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残保金,不属于免征范围。
三、严肃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申报造成少缴或不缴的行为,经核查后发现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严肃处理。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