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175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日期:2015-03-24 一、服务对象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购货方无法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销售方需在开票次月报税申报,且缴清税款后才能办理。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发票的认证期限。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场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