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1—180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日期:2015-03-24 一、服务对象 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出口企业。 二、业务概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4)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5)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涉及委托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场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