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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热点问题汇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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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3:27:44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9月热点问题汇编

索引号:13307260000-2015-03-0156      产生日期:2015-10-12


1、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化肥生产销售的单位,近期国家政策从今年9月开始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请问针对我公司销售9月前的库存化肥是否有特殊规定,具体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需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文件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同时贵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第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在2015年9月30日前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随同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详细列明本期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数量、发票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额、增值税税额等情况。

2、我公司刚办理好工商登记,听说现在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了,请问是否真的是这样?

答:2015年10月1日前新设立的企业仍需办理税务登记,10月1日后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其他如个体工商户,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另外在10月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如未加载社会同一信用代码的,建议可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加载统一代码是工商营业执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规定,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3、我公司从事某品牌化妆品制造,今年年初购进一台生产设备,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答:化妆品制造业属于轻工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折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一条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详见文件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需注意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4、我公司符合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虽第三季度累计利润超过了20万元,但全年预计应不会超过30万元,所以目前享受了5%的减征优惠,听说最近国家扩大了优惠范围,请问具体规定是什么,应如何操作?

答:公司可分段计算享受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5、我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2015年预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今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6、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执行到今年年底吗?以后还能享受该优惠吗?

答:可继续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因而,贵公司如果是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如果是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7、我公司有一批货物委托某代理公司进行出口,请问现在是不是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了?

答:需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因而,如果贵公司所出口的货物并非国家取消出口的货物,那么根据上述文件不再需要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8、我公司需支付给境外公司一笔特许权使用费,该境外公司可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听说现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已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了,请问是否是这样,后续应如何操作?

答:自2015年11月1日起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和资料报送要求详见文件第二章<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相关规定。

同时须注意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本办法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

9、我公司为拍卖行,近期拍卖物品中存在免税货物,请问是否需要到国税部门进行审批?

答:不需要,但须携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因此,贵公司不需要到国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但如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需在每个纳税期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10、我公司自去年12月注册成立以来一直处于厂房建造及设备安装的筹建状态,今年8月初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仍未正式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请问去年12月购进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贵公司可按照文件第二条规定具体操作,即贵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且申请理由为“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贵公司进行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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