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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热点问题汇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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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6 16:24:41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2月热点问题汇编

索引号:13307260000-2016-03-0028     产生日期:2016-03-07


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据说自3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了,请问是真的吗?
答: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因此,如果您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自2016年3月1日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我公司是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2016年3月1日专用发票取消认证后可以继续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进行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从4月1日起增值税可按季申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4、我是定期定额缴纳的个体工商户,请问从4月1日起需要按季申报增值税吗?
答:可实行以缴代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但文件第四条同时规定,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5、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关于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请问限额具体应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6、我公司是外贸企业,2016年1月从香港进口了一批货物,随后出口到美国,请问申报退税时是否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7、我公司被某集团公司收购合并,但还有一笔出口退税未结清,请问应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8、我公司是批发兽用生物制品的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吗?
答:自2016年4月1日起,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9、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注册地在杭州余杭,由于供应商倒闭了无法取得发票,请问需要做视同内销吗?
答:若符合下述条件,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规定,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1)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2)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3)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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