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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出口业务退免税办理提醒2017-03-2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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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4:41: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2016年度出口货物劳务

申报退(免)税有关事项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17年4月18日是2016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为了确保您及时完成2016年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现将2016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所涉及的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2016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应于201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6年度的,也应于201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2016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7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2017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征税申报

2016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须在2017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应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四)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的规定,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请。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按照6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6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七)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6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八)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016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7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二、收汇申报的有关事项

2016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须在201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情形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不能按时收汇的,应按第五条要求,在201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备案单证收齐的有关事项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备案单证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收齐、有序存放,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四、全面清理2016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数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从中国电子口岸查询2016年度的出口业务,并将其区分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申报免税或征税的出口业务。请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各项申报。

浙江省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平台依据海关总署传输给税务总局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对当前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号码进行了提醒,请及时查阅。(因报关单数据传输原因,该信息可能不够齐全,仅供参考。完全数据请以本单位的实际出口业务数据为准)

                       浙江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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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15:27:02 |只看该作者
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pjckt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465&fromuid=2

[修改]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
http://www.pjckt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776&fromuid=2

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http://www.pjckts.cn/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5776&pid=10305&fromu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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