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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110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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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5 10:20: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注:此条例已废止)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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