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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退(免)税有关事项的提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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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9 14:21: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退(免)税有关事项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确保您及时完成2018年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请及时点击查看 《2018年度出口业务退免税办理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关于 2018 年度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退(免)税有关事项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确保您及时完成 2018 年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现将 2018 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所涉及的出口退(免)税涉税办理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2018 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应于 2019 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2019-4-18〗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8 年度的,也应于 2019 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2018 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 年 5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2019-5-15〗前办理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 2019 年 5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 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 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征税申报

2018 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须在 2019 年 6 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2019-6-19〗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 应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四)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七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 2019 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2019-4-18〗前申请。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六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 2019 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2019-4-18〗前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8 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8 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8 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 年 5 月 15 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018 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9 年 4 月 20 日前申报办理。


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事项

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继续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三、收汇申报的有关事项

2018 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须在 2019 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019-4-18〗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30 号)第五条所列情形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30 号)的规定,不能按时收汇的,应按第五条要求,在2019 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019-4-18〗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四、备案单证收齐的有关事项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备案单证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收齐、有序存放, 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65 号)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 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公告 2013年第 65 号

十三、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五、全面清理 2018 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数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遵照现行税收政策将 2018 年度的出口业务,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税  申报或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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