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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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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3
    为进一步深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研究修订了《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pjjmj@126.com

2、传真:8411009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  

附件:《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振兴实体经济为目标,完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措施,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统一,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标准、以市场消费为导向、以市场交易为模式”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主要目标

不断完善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等为主要指标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不断强化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1.全县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全县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亩(含)以上的工业企业;

3.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5%、亩均工业增加值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0%、全员劳动生产率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2.指标基准值

  亩均税收1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8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6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按上一年度有排放评价企业的平均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5万元/人,单位电耗税收0.62万元/万千瓦时。

3.分值计算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每项指标得分+附加分。

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最高分。

附加分奖励主要包括品牌建设、科技创新、机器换人、自营出口企业和纳税大户、高成长性企业。

(1)获国家、省级品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加10分、5分;

(2)获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加10分、5分;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加10分、2分;

(3)“机器换人”技改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加10分、5分;

(4)自营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加10分、5分;

(5)实缴税金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加20分,实缴税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加30分;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0%(含)以上的加10分。

(6)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含)-4%的加2分,比重达到4%(含)-5%的加5分,5%(含)以上的加10分。

4.分类排序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每类企业分成 A、B、C、D 类。

A类(重点发展类)企业: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评价上一年度纳税100万元(含)且亩均税收10万元(含)以上,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前35%(含)的规上企业和前2%(含)的规下企业(评价时须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其中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按评价得分从高到低取前15名。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35%-95%(含)的规上企业及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2%-75%(含)的规下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帮扶与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5%中除去D类的规上企业及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25%中除去D类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其他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拥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2%的规上企业和7%的规下企业。<!--[if !vml]--><!--[endif]-->D类企业先选取“直接列为D类的企业”,不足部分按综合评价得分从低到高选取。

(四)限档规则

1.企业有下列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报县领导小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

⑴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⑵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⑶发生环境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或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⑷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水耗等生产不达标的企业;

⑸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的;

⑹企业银行贷款欠息3个月以上的;

⑺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中需整治提升的企业和不符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⑻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

2.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暂不列入D类

⑴实缴税金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暂不列入D类。

⑵宗地内承租规上企业的暂不列入D类,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

3.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列入评价

⑴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3年内暂不评价。

⑵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列入评价。

(五)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if !vml]--><!--[endif]-->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公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经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有较大差错的,给予及时调整。综合评价结束后,如企业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直接列为D类或一票否决等情况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D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招租县内规上企业等途径盘活低效用地的,报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视情移出D类企业。

四、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 给予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2.优先保障A类企业符合我县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用地需求。A类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工业房产的,按其交易过程中双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给予100%的补助。

3. A类企业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可申请宗地分割(仅用于生产经营融资抵押),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5亩。

4.A类企业排污权配置给予优先保障。

5.水价优惠0.3元/立方米(仅限自来水),以D类加收抵支,不足部分县财政列支。

6.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新增用能、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优先审查,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优先保障。

7.优先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给予倾斜。

8.优先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9.产业基金和融资性担保给予优先支持。

10.优先解决A类企业高管子女就学等问题。

(二)B类企业

1.给予B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

2. B类规上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工业房产的,按其交易过程中双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给予50%的补助。

3. B类规上企业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可申请宗地分割(仅用于生产经营融资抵押),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5亩。

4.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5.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三)C类企业

1.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

3.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4.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外,不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的奖励与补助。

  (四)D类企业

1.不予核准或审批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外的投资项目,不得享受除技术改造项目外的工业政策奖励。

2.不得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不得向D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3.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用电价格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2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4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6元。

4.实施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工业用水(仅限自来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8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6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2.4元。

5.实施差别化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6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9元。

6.对D类企业实行用能限额控制,其用电、用水、用气不得超过上年度用量的50%;新上技改项目除外。

7.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都适用。

8.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9.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

10.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新增的信贷支持;提高用能和污染物消减指标,提高用能和排污交易指标的价格。

11.支持属地政府对D类企业进行土地回购,土地支付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研究协调全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牵头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综合协调、绩效评估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和经批准的“退二进三”企业清册;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实际入库税收、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数据;

县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能耗、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支出、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数据、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0%以上企业名单;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清册;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汇总并按本意见计算企业综合评价结果。

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偷税、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清册;

各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负责核实辖区内企业出租、关联企业及相关数据情况。

(三)夯实基础数据。各数据提供部门要将基础数据统计、清查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清查、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性,为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四)建立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县经济商务局要牵头整合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等涉企部门数据,建立全县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用地企业及出租企业基本情况,实时或定期导入企业数据信息,有效打通涉企部门信息沟通渠道,为县委县政府精准实施企业服务提供基础数据。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人才子女就学、人才住房保障、土地差别化管理、财政扶持、税收、用能、排污、有序用电、品牌建设及信贷支持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施细则,严格做好政策执行工作。

(六)强化社会监督。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全程实行阳光操作,评价细则、计算方法、评价结果等要在公开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说明解读,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其他

(一)相关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实施后,《浦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浦政发〔2017〕34号)同时废止。各类涉及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办法中涉及的差别化政策执行时间自企业评价结果公布的次月开始。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评价年度1月1 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包括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但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土地出让等一次性税费收入不包括在内。(由县税务局提供、认定)

(二)企业销售收入: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由县税务局提供、认定)

(三)用地面积:是指评价年度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及出租的土地,不包括已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临时改变用途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规上租赁企业用地面积。对评价企业有产权证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已登记面积为准。规上租赁企业用地面积统一按容积率1.3折算。(由县自然资源局、企业属地提供、认定)

  (四)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县统计局提供、认定)

  (五)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县统计局、县供电公司提供、认定)

(六)排放每吨主要污染物总量工业增加值。(由县环保局提供、认定)

(七)品牌建设:报告期内企业拥有的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

(八)科技创新:报告期内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科技局提供);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县经济商务局提供)

(九)“机器换人”投入: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投入的装备总额,以当年县工业科技扶持政策兑现时核实的装备投入额为准。(由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提供)

(十)自营出口额:报告期内企业实际发生的自营出口实绩,以海关数为准。(由县经济商务局提供)

(十一)落地企业内关联企业认定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工业生产型企业认定为关联企业;企业控股50%及以上的股东为本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企业。落地企业内的关联企业,数据可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对合并的关联企业同时执行。不同宗地,且属于不同企业的,不得进行关联合并评价。

(十二)承租企业中年应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包括)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合并至落地企业进行评价,评价A类企业时合并数据应剔除。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土地面积

本意见计算出的亩均税收不作为浦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计算依据。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五)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R&D经费支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八)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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