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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关于征求《浦江县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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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 09:23: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征求《浦江县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6-28



  为进一步引导我县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研究修订了《浦江县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pjjmj@126.com
  2、传真:8411009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附件:《浦江县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浦江县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县商贸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特制定奖励办法如下:
  一、促进内贸行业发展
  1.当年新增“下升上”的商贸企业且首次纳入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畴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0万元的奖励,住宿餐饮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万元的奖励。限上企业,从退库年度开始不再享受“下升上”奖励。
  在库单位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含)以上,按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80%给予奖励。
  2.商贸流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建冷库面积超500 m2以上的,投入使用后给予2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4.支持企业申报“老字号”。对新认定为 “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5.“老字号”企业或销售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自主品牌企业在省会、计划单列市主城区开设面积20 m2以上直营店的,每净增一家门店补助5万元;产品进入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大型商超(营业面积2500m2以上)且营业额超过100万元的,每净增一个商超补助5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6.鼓励培育电商主体。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的市场经营主体、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纳税30万元以上且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上电商市场经营主体(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按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7.鼓励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评为2A—5A等级的电商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电子商务专业村、专业镇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县财政同类补助的行政村不再补助。每家单位获得同等级荣誉仅可享受一次奖励。入驻政府主办的电商园,办公面积300㎡以下的电商市场经营主体,办公用房房租全免。
8.推进本地产品电商化。线上销售本地产品(以本地发票为准)年交易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内贸电商市场经营主体,或年交易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市场经营主体,按本地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市场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通过电商平台或微商(有营业执照)销售本县农特产品,年网络零售额(以后台数据为准)达到30万元的电商主体,按年网络零售额的3%予以奖励,奖励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电商人才引培。电商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向商务部门报备培训计划的,公益性培训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30人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以师资、场租等费用为主)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场次;技能型培训每次不少于30课时,按2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场次,单个机构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电商人才输送至我县电商企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奖励。
五、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10.县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购置加工、整理机械,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11.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回收”平台,每个社区智能回收网点(终端)奖励5000元。
  六、优化工艺美术发展环境
  12.经审定为省级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项目的,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助。经信部门新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3.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浦江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参加经信部门和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的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艺美术展会,参展产品获得最高奖的,国家级给予5万元奖励,省级给予3万元奖励。
  15.获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获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16.工艺美术作品参加省、市政府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个标准展位补助2万元;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行参展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1万元;港、澳、台地区的展销会(博览会),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工艺美术作品参加省、市政府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每个摊位300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17. 鼓励行业协会组展。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参加各类境内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2000元的工作经费;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抱团参加境内同一展会,且参展展位达20个以上或境外同一展会5家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行业协会每个展位3000元的工作经费。
  七、附则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逃税、侵权、假冒伪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上一年度被评为D类企业和C类企业的不享受本政策。
  同一个项目只享受一个补助标准,单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已经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同一类型的普惠性扶持政策。
  本政策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再补兑。政策兑现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平台审计并提出审计结果后,再由县府办组织政策兑现审核组进行集中审定。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奖励并公开曝光,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我县企业赴中西部对口支援(帮扶)地区投资,享受当地政策后,对照本政策不足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本政策不受税收留县部分限制,涉及税收数据按企业实际入库税收为准。以往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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