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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统计] 浦政办发〔2021〕42号 关于印发《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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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浦政办发〔2021〕42号  


发布日期:2021-07-09 17:5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意见

为加快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9〕33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四大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的实施范围为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简称“四上企业”)。

一、机构人员和条件保障

(一)“四上企业”应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依法设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负责统计工作的内部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二)“四上企业”选配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参加各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相关统计业务培训,具备数据收集、计算机处理、网络上报、台账整理的能力,负责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三)“四上企业”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应及时告知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上岗前需进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辅导。

(四)企业应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有关统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为统计人员提高素质创造条件。

二、职责和任务

(一)企业应执行政府统计机构和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领取和上报统计报表,不得拒绝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企业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并负责本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本企业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督促本企业统计机构及人员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管理、上报统计资料;监督、检查本企业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未经加工整理的第一手材料。原始记录的计量单位、各项数值、文字说明等内容的填写应当与实物、账卡相一致,同时签署填写人员的姓名和填写时间。

(二)按政府统计机构要求建立统计台账,对零散记录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汇总。“四上企业”应建立健全种类齐全统计台账,具体如下:

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台账、财务主要指标台账、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台账、劳动人员及工资统计台账等。

批零住餐企业:购销存台账、财务主要指标台账、劳动人员及工资统计台账等。
     建筑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完成情况台账、工程进度情况台账、材料消耗情况台账、劳动人员及工资统计台账等。
     房地产企业: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台账、商品房销售情况台账、财务主要指标台账、劳动人员及工资统计台账等。

服务业企业:财务主要指标台账、劳动人员及工资统计台账等。

统计台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账内相关指标数据符合逻辑;

2.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

3.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妥善管理保存备查,应当至少保存2年。 

四、强化统计业务建设

(一)加强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政府统计机构举办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职称考试,以及各种统计讲座、以会代训等形式的学习活动。

(二)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明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操作规范,制定统计报表的工作流程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定期进行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否建立健全、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是否正确、原始数据与上报数据是否吻合等内容的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自查,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检查报告。

(三)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文字说明、统计分析等纸介质及磁介质储存的统计资料。企业应对统计资料的管理、调用和移交作出规定,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

五、奖励和处罚

(一)县乡两级统计机构应强化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每年按照《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四大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评定,并按评定结果进行奖励。

(二)对不重视统计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或统计台账不健全的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

http://www.pj.gov.cn/art/2021/7/9/art_1229196901_1752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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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意见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9〕33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四大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9〕33号)、《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四大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浦政办发〔2019〕93号)。

三、主要内容

《建设意见》从机构人员和条件保障、职责和任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强化统计业务建设、奖励和处罚等五个方面,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了规范:

1.机构人员和条件保障

“四上企业”应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依法设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负责统计工作的内部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四上企业”应选配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同时应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2.职责和任务

企业应执行政府统计机构和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领取和上报统计报表,不得拒绝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3.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要求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账内相关指标数据符合逻辑;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妥善管理保存备查,应当至少保存2年。

4.强化统计业务建设

一是加强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二是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定统计报表的工作流程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三是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

5.奖励和处罚

每年按照《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四大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评定,并按评定结果进行奖励。
     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或统计台账不健全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适用范围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简称“四上企业”)。

五、实施日期

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

六、解读单位、解读人

解读单位:浦江县统计局。

解读人:黄英俊    联系电话:0579-84128055

http://www.pj.gov.cn/art/2021/7/9/art_1229196903_1752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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