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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出口报关单报送要求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3-03-07 |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中关于出口退(免)税收齐单证申报期限的要求,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 目前,2012年度出口业务退免税的单证收齐申报期限即将结束,请各出口企业务必在2013年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013年4月份申报截止期为4月18日)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的,可在2013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或在2013年6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金华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3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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