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注意事项
各有关缴费单位:
2013年度社会保险结算申报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结算申报表主表中“结算属期工资总额“为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应不少于月度申报表中工资总额全年累计数,如少于系统提示无法申报。按比例可扣减数在附表中填写。
2. 因申报系统中“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设置为与“工资总额”对应,结算申报主表中“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也要按工资总额填写,与应交数的差额部分在结算附表中自行调减。否则系统会提示无法申报的。
3. 存在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的单位,特别是2013年社保费减征月份(11月、12月申报期)虚假申报的,应在结算时调整,按规定如实申报。结算结束后如发现未予调整仍存在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将按社保费征缴规定处理,并取消2014年社保费优惠政策。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