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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地税规〔2013〕4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税)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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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0:1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税)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3-1-8 9:24:35

   

浦地税规〔2013〕4号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税)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信息中心、办税服务厅,各缴费人(纳税人):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等规(税)费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其它规(税)费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县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税)费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1.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范围是指《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社会保险费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应征数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缴费单位不列入本次汇算清缴范围。

2.其它规(税)费汇算清缴范围包括除社会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外的实行网上申报的所有地方税费。

二、总体工作要求

汇算清缴分缴费人(纳税人)自核自缴和税务部门抽查评估二个阶段进行。

1.缴费人(纳税人)自核自缴

缴费人(纳税人)应当根据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社会保险费和其它各项规(税)费额,认真进行自我核查,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及附表(见网税申报系统)、《年终结算通用申报表》(见网税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扣除项目一览表》(见附件)等相关报表,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我核查、申报缴纳的缴费人(纳税人),将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缴费人(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接受委托代理自我核查、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缴费人(纳税人)计费(税)依据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缴费人(纳税人)对代理自我核查、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2.各分局跟踪辅导

各分局应组织落实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税)费汇算清缴工

作,将责任落实到有关股和人员,加强对缴费人(纳税人)自核

自缴全过程的辅导、跟踪和监督,提高自核自缴质量。同时,对缴费人(纳税人)2012年度应缴、已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其它规(税)费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特别是因费(税)种鉴定、征缴方式变化等原因造成没有及时产生应征数,导致缴费人(纳税人)无法正常缴费(税)的,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逐户处理。

3.县局抽查评估

各分局应根据缴费人(纳税人)自核自缴情况筛选出重点评估与检查的对象后并上报县局。县局相关科室根据分局上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重点评估与检查对象,统一组织实施重点评估与检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申报的,通过《税友龙版》信息比对产生异常的,全年有经营业务收入而社保费为零申报的,或全年无经营业务收入社保费全年零申报不能说明原因的缴费人(纳税人)应列入重点评估与检查范围。

三、时间要求

1.用人单位凡符合《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的允许扣除工资项目,必须在2013年1月31日前填写《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扣除项目一览表》[可通过浦江财税网(http:www.pjcs.gov.cn)下载或向地税局办税大厅领取]及规定的其它资料(外地参保证明、2012年缴费记录、工资发放清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申请报告报分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2.各分局须在2013年2月27日前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局核准后

执行,对未经核准扣除的工资项目一律不得在企业缴费工资中扣除。对允许扣除工资项目的企业,分局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扣除核准手续,对不申请或其它原因造成应扣未扣的,由企业或其它相关人员负责。

3.缴费人(纳税人)通过自我核查、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税)费的,于2012年3月15日通过“浙江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及附表进行网上申报。对其它规(税)费的自核自缴,通过“浙江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终结算通用申报表》进行网上申报,地税部门将统一扣缴,请各缴费人(纳税人)在委托银行的缴费(税)账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对2012年度内多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税)费的缴费人(纳税人),在办理自核自缴后,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附件: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扣除项目一览表[可在浦江财税网(http:www.pjcs.gov.cn)-下载中心-热门下载]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7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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