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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注意事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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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3:24: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注意事项
2014-2-24 15:01:07

  

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注意事项

各有关缴费单位:

2013年度社会保险结算申报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结算申报表主表中“结算属期工资总额“为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应不少于月度申报表中工资总额全年累计数,如少于系统提示无法申报。按比例可扣减数在附表中填写。

2. 因申报系统中“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设置为与“工资总额”对应,结算申报主表中“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也要按工资总额填写,与应交数的差额部分在结算附表中自行调减。否则系统会提示无法申报的。

3. 存在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的单位,特别是2013年社保费减征月份(11月、12月申报期)虚假申报的,应在结算时调整,按规定如实申报。结算结束后如发现未予调整仍存在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将按社保费征缴规定处理,并取消2014年社保费优惠政策。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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