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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关于印发2012年浦江县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的通 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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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9:49: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共浦江县委文件









县委〔2012〕4号






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的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引导企业创业创新,激励企业做强做大,大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工业发展水平,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订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
一、励实体投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1、实施先进装备资助。经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工业技改项目,投入全新先进生产设备100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价格不低于5万元),并按期(备案或核准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的,允许类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已抵扣进项税额除外,下同)6%的资助,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和鼓励类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资助。列入县级、市级、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另加设备投资额0.5%、1%、1.5%的资助。
实施首台(套)技术装备资助。企业参与推进我县传统产业制造水平提升(节能、提质、提效)的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并在本企业示范应用的,一次性奖励设备制造企业20万元;企业投入使用经本县企业示范应用的推进传统产业制造水平提升(节能、提质、提效)的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且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资助。
同一企业先进装备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扶持新兴产业发展。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LED、太阳能光伏、变频节能和符合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纳税当年及第二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纳税第三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及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对旧厂房进行改造加层,免收厂房改造加层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
二、突出扶优扶强,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4、鼓励创优创牌。新创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 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新创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创国家免检、免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同一级别不同荣誉称号不重复计奖,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
5、实施规模企业特别贡献奖励。
销售规模奖。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5亿、10亿、20亿、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元。
亩均税收奖。占地5亩以上或年入库工业税收(包括工业企业所缴的纳入财政总收入口径的国、地税和水利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包括查补税、减免税、退税,下同)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入库工业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占地面积给予每亩2000元的资助;年入库工业税收100万元以上且亩均入库工业税收超过10万元的工业企业,超过部分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
纳税升级奖。入库工业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入库工业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奖励50万元。
纳税贡献奖。2010年-2012年,连续三年入库工业税收超500万元、1000万元,且每年环比增幅在8%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亩均税收奖、纳税升级奖、纳税贡献奖、新兴产业扶持不重复计奖,按奖励最高额予以奖励。
6、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培育期3年内,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环比增长15%以上的,其增长超出15%部分的地方留成,经批准后以财政支出形式返还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企业申报上市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纳入当年税前成本。企业改制中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量化到个人部分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企业上市前按上款享受的扶持资金所有权属政府,由上市办、县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培育上市协议,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三年内、新设立股份公司在5年内上市的,无偿让渡给企业,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上市的,取消扶持政策并收回所有上市优惠。
企业上市培育期间(不超过3年),县外生产部分集中(到浦江)销售后所缴税收留县部分,上市后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企业签订上市协议,进入上市进程,奖励50万元;改制为股份公司,进入辅导期,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股票公开发行,再奖励1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有关上市及募集资金进入境内公司的证明,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对于实现买“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具体按县委〔2008〕19号、县委〔2011〕15号文件执行)
三、强化招商引资,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7、鼓励外资内资工业大项目投资。新设立的合同外资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和单项增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外资按合同规定期限到位的,每实际到位外资1美元,奖励企业2分人民币;新引进投资超过1亿元及以上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实到注册资本每1000万元奖励企业2000元;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央企和浙商、浦商重点企业在浦投资,加倍奖励(奖励可顺延至企业纳税后二年内)。
8、保障工业大项目发展要素。世界或全国500强企业、央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浙商、浦商重点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招商引资签约活动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外资到位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和投资超过1亿元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的境内项目(属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由县级班子领导牵头联系,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保障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及供电、供水等设施配套,优先调剂重大产业项目环境容量指标,协调金融加强信贷保障。
9、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总部设在县内,生产加工基地在县外的工业企业,收购县外产品部分所缴税收留县部分的50%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
四、实施节能减排,驱动工业转型升级
10、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装备资助。设备设施投入5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节水、减排、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促进技改的项目,经备案核准或相关认定,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11、节能降耗、安全生产项目奖励。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节能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节能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和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的工业企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并经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
12、能耗达标奖励。对有国家或省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经技改与提高管理水平,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检测达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通过省验收的,按省补助金额的全额予以配套。
13、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通过省级验收的,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设备投入按节能技改项目标准给予资助。
五、拓展内外市场,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14、出口规模奖励。生产和外贸流通企业年自营出口(以海关数为准,下同)达到一定规模的,实行分档奖励。50-100(含)万美元部分,奖励人民币1.5万元,超过1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加奖2万元。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县外产品的不予奖励。加工贸易在地产品出口奖励基础上,按报关出口额,1美元补助工作经费5分。
15、实行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
16、培育有效出口主体。鼓励获权工业企业自营出口。凡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含获权但从未发生自营出口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使县内企业有出口实绩的境外机构(企业),补助县内企业开办费2万元。
17、鼓励境内外参展。参加县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各种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的企业,每一展位补助2万元。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经主管部门备案,每一展位补助1.5万元。对省、市、县政府要求参加的浙洽会、食博会等国内展会及LED、光伏企业参加的专业展会,每个展位补助4000元。县政府组织的晶博会等展会,每个展位(县外)补助6000元。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各种展会,且参展摊位达到20个的,补助行业协会10万元,超过20个摊位的,每增加一个摊位补助行业协会4000元。无分配指标参加广交会、华交会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1万元。
六、鼓励科技创新,引领工业转型升级
18、专利申请奖励。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当年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件国内发明专利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国外发明专利4万元,国外实用新型专利2万元,国外外观设计专利5000元,香港标准专利2000元。同一专利人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8万元。
19、专利先进企业奖励。被评为国家、省专利示范工业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实施专利技术(产品)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予以奖励。每年评选特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一等奖3名,各奖励5万元;二等奖5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8名,各奖励1万元。对首次专利转化为标准、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获得相关证书、列入省质量赶超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20、制订标准奖励。对制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组长单位奖励20万元、制订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组长单位奖励10万元,制订企业联盟标准的组长单位奖励5万元。
21、高新技术(产品)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试点或示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每只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只产品奖励3万元。列入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工业新产品计划的,每只产品奖励1万元,通过验收的再奖励3万元。
22、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项目资助。列入国家、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分别资助10万元、2万元;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工业转型升级项目,通过实施验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按上级到位资助经费的50%进行配套。
23、引进先进技术奖励。工业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或引进的先进技术项目,经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经相关认定,按实际支付给合作方技术开发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
24、研发投入奖励。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的,其研发技术水平经科技部门组织鉴定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经相关认定,按当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25、扶持科技创业园建设。建立浦江县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县财政安排500万专项经费建立种子基金及重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管理单位50万元、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科技创新类奖励(补助)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同一内容,获得同一级别称号的不重复计奖,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与设备资助不重复计奖。
七、形成服务合力,保障工业转型升级
26、工业平台服务奖励。为工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测、实验、担保、科技中介、专利代理等业务的公共服务机构,运行正常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设立当年给予5万元的资助。为工业发展提供共性服务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科技中介等机构,运行正常并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实行独立核算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单证代理的,每代理1家奖励1万元;为企业注册代理且当年度有出口实绩的,每代理1家奖励5000元。经有关部门认定且经年度工作验收合格的省级外贸预警示范点,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
27、融资服务资助。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且当年为县内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余额达到5000万元的担保公司,按担保额度的0.5%给予资助。
28、行业协会提升资助。在浦江的工业行业协会提升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行业协会的,一次性资助工作经费20万元、10万元。
29、建立科技人才津贴制度。在浦江工作满两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高层次人才实行政府津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津贴1000元;博士每人每月津贴500元。首次确定为省、市级创新团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确定为省、市级创新领军人物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0、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参加经济商务部门组织的经营管理创新培训、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企业管理人员给予资助,资助额每人最高分别不超过2000元、500元。
八、附则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工业纳税5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超过5万元/亩的工业企业(租赁企业、外贸流通企业不限亩均税收)。企业年度享受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入库税收的留县部分(新办企业、技改项目除外)。新办企业、技改项目扶持资金超过企业实缴税收留县部分的,在两个会计年度内兑现(不超过两个会计年度实缴税收留县部分总额)。对扶持工业发展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偷税、侵权、假冒、污染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县内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和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未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企业,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本政策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再补兑(项目投资期内设备补助可延期一年)。严把关、精操作,实行阳光兑现,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县府办组织政策兑现审核组进行集中审核,并邀请行业协会参与并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及后二年的所有政策性奖励。

本政策中的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安全事故。浙商、浦商重点企业指浙商在外省、浦商在县域外创办的企业,企业前三年每年纳税400万元以上。传统产业指水晶、挂锁,绗缝三大产业。新兴产业指列入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相关产业。

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012年3月23日











抄送:县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检察院、法院、垂直管理各单位,县重点骨干企业。


中共浦江县委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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