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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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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21:53: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8-2 12:58:50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浦政办发〔2011〕6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水晶行业税费征管,公平税费负担,促进水晶产业提升和污染治理,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联合制定了《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晶行业税费征管,公平税费负担,促进水晶产业提升和污染治理,按照“低税负、宽税基、严征管、促公平、易推进”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十六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晶行业是指在浦江县域范围内从事水晶产品生产加工的个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凡从事水晶产品生产、加工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达到国家规定建账建证标准的应依法建账建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对水晶行业的税费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即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核算水平较高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以促进其做大做强;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加工户则推行社会化管理,委托乡镇(街道)代征,实行综合治税。
第五条 专业化管理的范围为以下各类纳税人:
(一)各类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实际用电量在10万度以上的水晶加工户,以2011年度实际用电量为标准进行划分,原则上一年划分一次。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从事水晶产品加工的个体加工户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
第七条  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体系
(一)组织领导
1、在县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立“县水晶行业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国税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分管副局长、征管科科长、各乡镇(街道)总会计为成员。
2、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水晶行业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定各乡镇(街道)的工作目标,制定考核办法,制定人员管理、经费管理、业务管理、日常事务管理等税费代征组管理制度。
3、各乡镇(街道)设立社会化管理税费代征组,组长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代征组的工作职责如下:根据税务部门委托,实施税费社会化管理范围内纳税人的税费征缴;督促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采集水晶加工户相关涉税信息;对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对经催报催缴后仍未缴纳税费的,提请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协助税务部门强制执行工作;做好水晶加工户的定期巡查工作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队伍建设
1、国地税部门建立联系员制度,明确专人指导各税务代征组开展税费代征工作;
2、各乡镇(街道)招聘人员专职从事税费社会化管理工作。县水晶行业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制定招聘人员条件,根据各乡镇(街道)水晶加工户的分布情况、征收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招聘人员的人数。
3、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两级协税护税组织。
(三)管理体制
代征组为常设机构,各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国地税部门负责业务培训、指导。
第八条   征收标准与时限
税务机关根据水晶行业不同产品的生产特点,按照耗电情况、生产人员、机器设备数量等要素,依法确定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2011年按以下标准征收税费,以后年度税务机关将根据水晶行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1、使用动力电的加工户除从事退火、压型加工外,均根据其实际耗用的电量,按0.35元/度征收税费。(退火、压型按0.15元/度)。
2、不使用动力电的加工户:磨珠500元/台·年;夹珠1200元/台·年;国产内雕机6500元/台·年;进口内雕机7000元/台·年。
3、其它从事水晶加工、组装的加工户按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征收。
征收时限:使用动力电的加工户,按月征收;其它水晶加工户可以按季或按年征收,具体由各乡镇(街道)确定。
第九条 代征工作流程
(一)签订协议、开设专户
税务部门与各乡镇(街道)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并在信用联社开设代征税费专户。
(二)安装软件、设立征收窗口
税务部门按照委托代征工作的需要,为各乡镇(街道)代征组安装统一的征收管理软件,将委托代征事项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在各乡镇(街道)所在地设立税费征收点,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纳税费。
(三)采集信息
各乡镇(街道)应组织人员对水晶加工户逐户进行实地调查,详细登记水晶加工户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办理情况、生产经营产品、机器设备、从业人员、房屋与土地使用情况、用电户号、上年用电量等内容,规范填写《信息采集表》,并将所采集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电表出租的,出租人应填写《用电出租情况表》,详细记录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产品等资料,于出租当月月底前报各代征组,其税费款由承租人缴纳。
(四)办理证照
水晶加工户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代征组应督促无证加工户依法办理有关证照。
(五)信息交换
建立供电信息交换机制。供电部门应在每月1号前将上月全县所有用电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收到信息后即时导入代征软件。
(六)税费征收
1、使用动力电的加工户应根据上月实际用电量与统一的税费征收标准,在每月15日前,自行到各乡镇(街道)征收点或信用联社窗口申报缴纳税费。其它加工户按各代征组通知的时限、地点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通过信用联社扣款。经营户要在信用联社开设账户(原已有的账户可以使用),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按时留有足够的余额。
2、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费的,代征组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加工户用电情况制发《核定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不使用动力电的则由代征组按照机器设备或从业人员和统一的标准计算其应纳税额,制发《核定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
3、有分表的水晶加工户,应在每月10号前根据各分表上月实际用电情况填写《抵免用电申请表》报各代征组审核同意后(需在代征系统内审批),其分表所耗电量相应的税款由分表使用人缴纳,若分表用户是非水晶加工户的,其所耗用电量部分予以扣除,由税务部门另行管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抵免申请的,由总表户缴纳相应税费。
4、代征组征收税费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银行扣款方式缴纳税费的,经营户以银行扣款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需用税务完税凭证的,凭扣款凭证与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到各代征组开具。
(七)强制执行
对经代征组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代征组及时将信息提供给税务联络员,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各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和供电部门参与强制执行。
(八)信息公开
各代征组应将征收情况在各村主要场所公开;税务部门应将全县水晶行业税费征收情况在各自网站上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切实做到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实行专业化管理的纳税人由国、地税部门单独制定监控管理办法,实现行业税负基本公平。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和代征组工作人员要深入细致做好税法宣传。要文明执法、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晶行业税收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税收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检察院,县法院,垂直管理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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