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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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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09:00: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2日 浏览次数:121 新闻来源:http://www.pjhbj.gov.cn/newsshow.aspx?id=422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

各机动车车主: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0〕8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2〕116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我县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范围
在本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在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长期在我县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不包括特种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种类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不包括重型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重型车辆环保标志需到市领取机构领取。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时间
起始时间:自2013年9月16日开始。
核发时间: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所在地各单位工作时间。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
对于新购置机动车,应达到我县现行排放标准要求。在新车登记注册后,凭相关材料直接到车牌所在地任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用机动车(含本县过户、二手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如经检验不合格,应当在维修后再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只有在机动车安全检测合格和已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方能领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在机动车安全检验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凭相关材料直接到车牌所在地任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非本县在用机动车
长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号牌的在用机动车,原则上须在车辆的登记注册所在地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标志的车辆,也可在本县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程序与以上第二点在用机动车相同。
(四)外地转入、过户到本县在用机动车
对外地转入、过户到我县的在用机动车,应达到我县现行排放标准要求。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入、过户手续后,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凭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内或在原注册登记地已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免予检验,凭相关材料直接到车牌所在地任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
有效期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在提交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相应有效期限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原遗失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到期的,在车辆经排气检测合格后,凭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所需材料
(一)新购置机动车
1.个人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委托办理时,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单位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二)在用机动车(含本县过户、二手机动车和外地转入、过户到本县的机动车)
1.个人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委托办理时,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车辆检测收费票据(如需环保检测)。
2.单位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车辆检测收费票据(如需环保检测)。
(三)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非本县在用机动车
1.个人车辆:车辆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安或环保部门介绍信、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委托办理时,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车辆检测收费票据(如需环保检测)。
2.单位车辆:车辆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安或环保部门介绍信、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车辆检测收费票据(如需环保检测)。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
1.个人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委托办理时,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车辆检测收费票据(原遗失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到期的车辆需提供)。
2.单位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车辆检测收费票据(原遗失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到期的车辆需提供)。
六、机动车排气治理维护
经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到我县具有资质(二类及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气治理维护,凭治理维护证明进行排气检测复检。其中在我县排气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车辆,在浦江县机动车尾气复检处复检。对复检合格的车辆,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复检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年度检验周期一致。
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
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国通用,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下一步,将对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具体管理措施另行通告。
九、相关收费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十、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
浦江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地址:浦江县人民东路3号,电话:88171013。
十一、具有资质(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机构
我县具有资质(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机构由县交通部门自行公告。
十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
我县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
1.地点:浦江县交警大队,地址:恒昌大道999号,电话:84253332。
2.地点:浦江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地址:浦江县人民东路3号,电话:88171013。
十三、监管执法
对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维修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监督咨询
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咨询与投诉。
环保投诉电话:84132729
公安投诉电话:84112628
交通运输投诉电话:84207141
十五、查询下载
相关信息可登录“浦江县环保局”网查询下载。
特此通告。

                          浦江县环境保护局         浦江县公安局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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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09:39:52 |只看该作者
没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将不能进城里

2013-10-22 浦江新闻趣事




微博爆料“草案”如下图,限行区域:中山路-江滨路-环城西路-月泉路。2014年2月28日以后将依法查处。

另外,从10月21日起,县交警大队在各城乡道路开展为期5天的全县燃油助力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查处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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